追溯政策执行时限 支持草业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2023-12-28 08:40:14 浏览次数:24254
作者: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为了助力推动内蒙古建设成为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日前,自治区又将一项惠企政策拓宽受惠面,帮助更多的企业减轻税费负担。

据了解,为了支持内蒙古自治区草业企业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水利厅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在2017年12月1日—2019年11月10日期间经营性种植、养殖取用水纳入农牧业生产取用水范围,企事业单位在水利部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同时,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超过水利部门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内政字〔2019〕90号文中《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规定执行,即直接取用地表水税额标准为0.35元/立方米,直接取用地下水税额标准为1.25元/立方米。上述限额是指一定区域内能够满足主要作物或者禽畜正常生产所需要的年度取用水量,全区各旗县区限额标准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各不相同。例如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单位取用地下水限额为262立方米/亩,翁牛特旗单位取用地下水限额为238立方米/亩等。

该政策的执行将大幅降低自治区经营性种植、养殖企业税费负担,支持草业企业和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有效助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成为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