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内财法〔2015〕5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六五”普法工作实际,组织自查、总结,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做好准备。同时,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精心组织。各旗县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六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把考核验收工作作为本年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扎实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
二、认真自查,及时整改,不断推进。自查、整改是考核验收的重要环节,各旗县区财政局务必按照有关评比办法和要求,逐项梳理进行自查,认真总结,及时整改。
三、请各旗县区财政局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包括本地区财政普法情况、工作亮点、难点及对财政普法工作的建议等),为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自查报告于6月22日前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1201房间)。
联系电话:5228783 联系人:王金兰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内财法〔2015〕528号)
包头市财政局
2015年6月5日
内财法〔2015〕52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要求,2015年财政部将对全国财政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六五”普法)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为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12日
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
按照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验收方案》部署和要求,2015年财政部将对全区财政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六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为确保验收总结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要求,特制定《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
一、考核验收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全面考核验收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普法工作情况。通过考核验收,进一步巩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效,总结“六五”普法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推动“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为建设法治财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考核验收主要内容
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发〔2011〕6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财法〔2011〕1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财法〔2011〕l4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内财法〔2012〕6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意见》(内财法〔2012〕1779号);
(六)《财政普法读本》学习情况和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落实情况;
(七)宪法与新修订的《预算法》、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贯彻情况。
三、考核验收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考核验收是“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六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盟市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考核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组织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二)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保证质量。各盟市财政部门“六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指导、协调下进行。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全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内财法〔2012〕6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意见》(内财法〔2012〕1779号)的要求,将考核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考核验收质量。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要加强与当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配合、协调和沟通,避免多层验收和重复验收。
(三)协调统一、加强宣传、全面推进。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宣传财政部门“六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以此为契机,广泛宣传法治财政建设成就,宣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成绩。
四、考核验收步骤和方法
(一)考核验收步骤。考核验收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自查阶段。2015年6月底前。由各盟市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自查,对未能按照规划完成任务的,要抓紧进行补课。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各盟市财政部门参照《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自行评分,并详细说明打分依据(自行评分表见附表1、附表2)。各盟市财政部门自行评分表和本单位、本地区财政普法工作的亮点、难点与对财政普法工作的建议等材料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全区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法制处)。
第二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7月至8月,由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若干检查组,按照考核验收标准对各盟市财政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束后,各检查组撰写检查报告,报全区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法制处)。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2015年9月至l2月,全区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法制处)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各盟市财政局“六五”普法工作进行评比,将评比结果报送全区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审定,并向财政部全国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和先进典型材料,为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二)考核验收方式。考核验收原则上采取复核自行评分表(查阅档案材料)、组织期末考核验收考试的方式,全区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法制处)结合各盟市上报的创新做法等材料,选择部分地区同时采用召开座谈会、走访普法对象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为确保考核验收收到实效,以财政部印发《全国财政“六五”普法验收题库》作为考核标准试题,自查和考核验收阶段要加大对财政干部特别是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考试考核力度,对各盟市财政部门一般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l5%,领导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30%。
(三)考核验收标准。全区财政“六五”普法考核评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内财法〔2013〕741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对照做好考核验收准备工作。
附表:盟市财政部门自行评分表/u/cms/www/201506/18164022txm6.xls
标题: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内容:<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4px;">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span></strong></p><p> </p><p>各旗县区财政局:</p><p>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内财法〔2015〕5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六五”普法工作实际,组织自查、总结,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做好准备。同时,补充通知如下:</p><p>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精心组织。各旗县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六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把考核验收工作作为本年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扎实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p><p>二、认真自查,及时整改,不断推进。自查、整改是考核验收的重要环节,各旗县区财政局务必按照有关评比办法和要求,逐项梳理进行自查,认真总结,及时整改。</p><p>三、请各旗县区财政局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包括本地区财政普法情况、工作亮点、难点及对财政普法工作的建议等),为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自查报告于6月22日前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1201房间)。</p><p> 联系电话:5228783 联系人:王金兰</p><p> </p><p style="margin-left:49.9800pt;">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内财法〔2015〕528号) </p><p> 包头市财政局</p><p> 2015年6月5日</p><p> </p><p>内财法〔2015〕528号 </p><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4px;">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span></strong></p><p> </p><p>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p><p>根据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要求,2015年财政部将对全国财政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六五”普法)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为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p><p> </p><p> </p><p> </p><p>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p><p> 2015年5月12日</p><p> </p><p> </p><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4px;"><strong>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strong></span></p><p> </p><p> 按照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验收方案》部署和要求,2015年财政部将对全区财政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六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为确保验收总结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要求,特制定《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p><p> 一、考核验收指导思想</p><p>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全面考核验收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普法工作情况。通过考核验收,进一步巩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效,总结“六五”普法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推动“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为建设法治财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p><p> 二、考核验收主要内容</p><p> 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p><p>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p><p>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发〔2011〕6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p><p> (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p><p>(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财法〔2011〕1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财法〔2011〕l4号)的贯彻落实情况;</p><p>(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内财法〔2012〕6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意见》(内财法〔2012〕1779号);</p><p> (六)《财政普法读本》学习情况和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落实情况;</p><p> (七)宪法与新修订的《预算法》、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贯彻情况。</p><p> 三、考核验收基本要求</p><p>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考核验收是“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六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盟市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考核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组织做好考核验收工作。</p><p> (二)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保证质量。各盟市财政部门“六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指导、协调下进行。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全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内财法〔2012〕6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意见》(内财法〔2012〕1779号)的要求,将考核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考核验收质量。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要加强与当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配合、协调和沟通,避免多层验收和重复验收。</p><p> (三)协调统一、加强宣传、全面推进。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宣传财政部门“六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以此为契机,广泛宣传法治财政建设成就,宣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成绩。</p><p> 四、考核验收步骤和方法</p><p> (一)考核验收步骤。考核验收分四个阶段进行:</p><p> 第一阶段,部署自查阶段。2015年6月底前。由各盟市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自查,对未能按照规划完成任务的,要抓紧进行补课。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各盟市财政部门参照《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自行评分,并详细说明打分依据(自行评分表见附表1、附表2)。各盟市财政部门自行评分表和本单位、本地区财政普法工作的亮点、难点与对财政普法工作的建议等材料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全区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法制处)。</p><p> 第二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7月至8月,由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若干检查组,按照考核验收标准对各盟市财政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束后,各检查组撰写检查报告,报全区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法制处)。</p><p>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2015年9月至l2月,全区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法制处)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各盟市财政局“六五”普法工作进行评比,将评比结果报送全区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审定,并向财政部全国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和先进典型材料,为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p><p> (二)考核验收方式。考核验收原则上采取复核自行评分表(查阅档案材料)、组织期末考核验收考试的方式,全区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法制处)结合各盟市上报的创新做法等材料,选择部分地区同时采用召开座谈会、走访普法对象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为确保考核验收收到实效,以财政部印发《全国财政“六五”普法验收题库》作为考核标准试题,自查和考核验收阶段要加大对财政干部特别是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考试考核力度,对各盟市财政部门一般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l5%,领导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30%。</p><p> (三)考核验收标准。全区财政“六五”普法考核评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内财法〔2013〕741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对照做好考核验收准备工作。</p><p> 附表:盟市财政部门自行评分表<a href="/u/cms/www/201506/18164022txm6.xls">/u/cms/www/201506/18164022txm6.xls</a></p><table height="1888"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width:759.75pt;" width="1013">
<colgroup>
<col width="81"/>
<col width="570"/>
<col width="70"/>
<col width="292"/>
</colgroup>
<tbody>
<tr height="85" class="firstRow">
<td class="et6" height="361" rowspan="4"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size: 12pt; font-weight: 700; text-align: center; vertical-align: middle; border: 0.5pt solid rgb(0, 0, 0); height: 270.75pt; width: 60.75pt;" width="81" x:str="">
</td>
<td class="et10" height="85"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size: 12pt; vertical-align: middle; border: 0.5pt solid rgb(0, 0, 0); height: 63.75pt; width: 427.5pt;" width="570" x:str="">
</td>
<td class="et13" height="85"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size: 12pt; vertical-align: bottom; border: 0.5pt solid rgb(0, 0, 0); height: 63.75pt; width: 52.5pt;" width="70">
</td>
<td class="et13" height="85"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size: 12pt; vertical-align: bottom; border: 0.5pt solid rgb(0, 0, 0); height: 63.75pt; width: 219pt;" width="292">
</td>
</tr>
<tr><td><br/></td><td><br/></td><td><br/></td></tr><tr><td><br/></td><td><br/></td><td><br/></td></tr><tr><td><br/></td><td><br/></td><td><br/></td></tr></tbody></table><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