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02 10:10:25 浏览次数:29121
作者:文化体育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公共文化发展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健全标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补助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农村地区倾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物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相关部门在项目申报、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3-2027年。政策实施期限到期前,财政部将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以及延续实施的期限。

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补助,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及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总分馆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补助用于以下方面:

(一)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包括应急广播服务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二)广播电视节目覆盖,包括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的发射机、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民族地区有线高清交互数字电视设备购置等。

(三)融媒体中心建设,包括全媒体传播所需设备购置等。

  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补助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送地方戏服务补助用于开展戏曲进乡村、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一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补助,用于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数据传输、线上活动、宣传培训推广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全国智慧图书馆体系、公共文化云建设。

第十二条 开展文体活动补助用于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流动文化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全民阅读活动等。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包括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出版单位、文艺院团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流动文化服务车辆购置。

  第十四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配置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培训等。

第十五条 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确定实施。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免费开放运转,以及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布展相关经费,中央财政承担部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体制结算补助安排。

第三章 补助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根据公共文化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各省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一般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等确定。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申请并组织实施。

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以及国家公共文化发展有关规划,会同财政部制定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期限。根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编制重点项目总体预算方案,提出分年度分地区预算安排建议、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根据财力状况、绩效情况等审核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基本因素按因素数据、权重分配各省金额,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基本因素各省分配金额进行调整。业务因素按工作任务量、测算标准分配各省金额。

第二十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0%),按统计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测算。

(二)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15%),按统计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测算。

(三)行政村个数(权重15%),按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村村委会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15%),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最新数测算。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面积(权重20%),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最新数测算。

(六)人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次数(权重10%),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参与人次最新数、常住人口数测算。

(七)边疆民族地区情况(权重15%),按民族省区、边疆省区个数测算。

同一因素中涉及多项数据或多个部门提供数据的,因素权重平均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业务因素及测算标准如下:

(一)戏曲公益性演出。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计划演出场次、补助标准测算。

(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计划任务量、补助标准测算。

(三)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发射机数量、补助标准测算。

(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县级及以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点、服务站)个数、补助标准测算。

(五)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按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总馆、分馆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

第二十二条 一般项目补助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一般项目补助额度=∑(某省基本因素值/全国该项基本因素总值×权重×一般项目基本因素补助总额)×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关调节系数+∑(某省业务因素值×测算标准)。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促进群众文化消费。

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结果、国家批准的有关试点示范单位(项目)情况测算分配。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年度重点项目补助申请、一般项目补助分配因素最新数报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绩效情况和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下达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在三十日内下达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地方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6〕2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8〕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