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2023年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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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编码 |
权力 |
权力类型 |
责任主体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 |
监督方式 |
变更情况 |
是否保留 |
1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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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行政奖励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对申请非营利组织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公布责任: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组织,会同国税局或地税局对免税资格进行确认并进行公布。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监管工作。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
0472-5228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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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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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
申请→受理→审理→专家论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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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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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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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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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设会计账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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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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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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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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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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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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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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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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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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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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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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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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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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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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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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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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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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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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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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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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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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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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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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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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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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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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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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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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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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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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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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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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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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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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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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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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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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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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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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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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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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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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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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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 |
|
对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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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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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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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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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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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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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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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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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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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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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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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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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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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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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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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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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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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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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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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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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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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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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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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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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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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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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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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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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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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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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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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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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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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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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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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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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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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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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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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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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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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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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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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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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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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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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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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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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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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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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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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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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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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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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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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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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2014年修正本)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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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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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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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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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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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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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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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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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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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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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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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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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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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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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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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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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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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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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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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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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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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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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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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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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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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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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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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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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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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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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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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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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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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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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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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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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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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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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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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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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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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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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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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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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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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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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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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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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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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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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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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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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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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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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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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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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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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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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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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0472-522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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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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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7年修正本)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日常监督检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0472-5228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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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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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日常监督检查责任: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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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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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1.【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财政部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日常监督检查责任: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0472-5228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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