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严格管理干部队伍相关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严明劳动纪律,严肃考勤考纪,更好地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财政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包括所有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严格执行、注重实效、依规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四条 实行每日“两签到、一签退”制度,每日签到(退)三次。
签到(退)时间 上午7:00——9:00签到
中午12:30——13:30签到
下午17:00——19:00签退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节假日值班时不得出现脱岗情况。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
第五条 工作人员需在OA系统中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请病事假。如遇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先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并通过短信、微信告知人事科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向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自请假之日起7天以内(含)必须履行OA系统请假手续,超过7天未履行请假手续,系统自动关闭请假通道,需补交按程序请假的书面假条,否则视为旷工。
第六条 请销假手续:
(一)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包头市内开会,通过 “市财政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微信群”发布消息,不需分管领导审批,登录考勤管理系统履行手续直接签到人事科备案;其他公务活动需分管领导审批。自治区内3天(含)以内,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或离开自治区需提供书面假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签批。
(二)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请假3天(含)内,需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天-7天(含)需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需提供书面假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签批。
(三)工作人员经批准请假后,再次通过考勤机进行人脸识别时,考勤系统将默认为自动销假。
第七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5天(不含)以上要提交县级以上医院休息诊断书,请事假要写明原由。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提倡分次休假。分管领导与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副科长不得同时休假。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勤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各分管领导负责管理分管科室(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本科室(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
第十条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实行人脸识别考勤,若出现考勤机无法识别情况,请及时告知人事科登记备案并重新采集信息。
第十一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考勤系统的维护工作。局人事科负责考勤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月导出局属单位考勤数据并交予各单位。局机关、局属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情况分别在局内网公布。
第十二条 副县级以上干部、派驻纪检组、机关纪委、人事科主要负责人均可登录考勤系统查询所有人员考勤信息。派驻纪检组、机关纪委对考勤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监督。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纪,客观公正,如发生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情况,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激励惩处
第十三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每个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科室考核、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组织处理、未休年休假报酬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一年内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迟到、早退累计达36次以上的;
(二)旷工累计3天以上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有关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19号)、《关于2007年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包纪发〔2007〕37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及《公务员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考核按《包头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包组发〔2009〕9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内人任〔1997〕84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每月对出勤率排名后三位的科室(单位)进行通报;累计三次排名后三位的,对科室(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内网进行通报,被通报的科室(单位)及个人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出勤率=当月实际出勤总人数×实际总出勤天数/当月应出勤人数×当月总工作日)
第十七条 按分管领导要求,连续加班超过三个小时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补休半天。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按相应时间补休。
第十八条 驻市财政局纪检组牵头,局机关纪委及局人事科负责对考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抽查不少于4次,将抽查情况向局党组或主要领导汇报。派驻纪检组要对迟到或早退达20次以上的,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者抽查3次不在岗且上一级领导也不知情的党员进行约谈;分管领导要对迟到或早退达20次以上的,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者抽查3次不在岗且上一级领导也不知情的其他人员进行约谈。约谈之后还不改正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每个工作人员均可在OA系统中查询本科室(单位)人员的考勤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中心人员的考勤工作由中心负责,考勤管理制度报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题:包头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内容: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第一章 总 则 </p>
<p><strong>第一条</strong> 为深入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严格管理干部队伍相关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严明劳动纪律,严肃考勤考纪,更好地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p>
<p><strong>第二条</strong>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财政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包括所有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p>
<p align="left"><strong>第三条</strong> 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严格执行、注重实效、依规办事的原则。</p>
<p align="center">第二章 劳动纪律</p>
<p><strong>第四条</strong> 实行每日“两签到、一签退”制度,每日签到(退)三次。</p>
<p>签到(退)时间 上午7:00——9:00签到</p>
<p> 中午12:30——13:30签到</p>
<p> 下午17:00——19:00签退</p>
<p>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节假日值班时不得出现脱岗情况。</p>
<p align="center">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p>
<p><strong>第五条</strong> 工作人员需在OA系统中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请病事假。如遇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先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并通过短信、微信告知人事科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向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自请假之日起7天以内(含)必须履行OA系统请假手续,超过7天未履行请假手续,系统自动关闭请假通道,需补交按程序请假的书面假条,否则视为旷工。</p>
<p align="left"><strong>第六条</strong> 请销假手续:</p>
<p align="left">(一)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包头市内开会,通过 “市财政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微信群”发布消息,不需分管领导审批,登录考勤管理系统履行手续直接签到人事科备案;其他公务活动需分管领导审批。自治区内3天(含)以内,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或离开自治区需提供书面假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签批。</p>
<p align="left">(二)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请假3天(含)内,需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天-7天(含)需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需提供书面假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签批。</p>
<p align="left">(三)工作人员经批准请假后,再次通过考勤机进行人脸识别时,考勤系统将默认为自动销假。</p>
<p><strong>第七条</strong> 工作人员请病假5天(不含)以上要提交县级以上医院休息诊断书,请事假要写明原由。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p>
<p><strong>第八条</strong> 提倡分次休假。分管领导与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副科长不得同时休假。</p>
<p align="center">第四章 组织实施</p>
<p align="left"><strong>第九条</strong> 考勤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各分管领导负责管理分管科室(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本科室(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p>
<p align="left"><strong>第十条</strong>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实行人脸识别考勤,若出现考勤机无法识别情况,请及时告知人事科登记备案并重新采集信息。</p>
<p> <strong>第十一条</strong> 局信息中心负责考勤系统的维护工作。局人事科负责考勤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月导出局属单位考勤数据并交予各单位。局机关、局属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情况分别在局内网公布。</p>
<p><strong>第十二条</strong> 副县级以上干部、派驻纪检组、机关纪委、人事科主要负责人均可登录考勤系统查询所有人员考勤信息。派驻纪检组、机关纪委对考勤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监督。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纪,客观公正,如发生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情况,将严肃处理。</p>
<p align="center">第五章 激励惩处</p>
<p><strong>第十三条</strong> 考勤结果将作为每个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科室考核、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组织处理、未休年休假报酬等方面的重要依据。</p>
<p><strong>第十四条</strong> 一年内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p>
<p>(一)迟到、早退累计达36次以上的;</p>
<p>(二)旷工累计3天以上的。</p>
<p><strong>第十五条</strong> 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有关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19号)、《关于2007年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包纪发〔2007〕37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及《公务员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考核按《包头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包组发〔2009〕9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内人任〔1997〕84号)等文件执行。</p>
<p><strong>第十六条</strong> 每月对出勤率排名后三位的科室(单位)进行通报;累计三次排名后三位的,对科室(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内网进行通报,被通报的科室(单位)及个人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出勤率=当月实际出勤总人数×实际总出勤天数/当月应出勤人数×当月总工作日)</p>
<p><strong>第十七条</strong> 按分管领导要求,连续加班超过三个小时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补休半天。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按相应时间补休。</p>
<p><strong>第十八条</strong> 驻市财政局纪检组牵头,局机关纪委及局人事科负责对考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抽查不少于4次,将抽查情况向局党组或主要领导汇报。派驻纪检组要对迟到或早退达20次以上的,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者抽查3次不在岗且上一级领导也不知情的党员进行约谈;分管领导要对迟到或早退达20次以上的,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者抽查3次不在岗且上一级领导也不知情的其他人员进行约谈。约谈之后还不改正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p>
<p align="center"><strong>第六章</strong> <strong>附</strong> <strong>则</strong></p>
<p align="left"><strong>第十九条</strong> 每个工作人员均可在OA系统中查询本科室(单位)人员的考勤情况。</p>
<p align="left"><strong>第二十条</strong> 监督检查中心人员的考勤工作由中心负责,考勤管理制度报人事科备案。</p>
<p align="left"><strong>第二十一条</strong>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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