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05 14:52:32 浏览次数:775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预算科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目的

党的二十大以来,财政部为全面贯彻落实“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精神进行了一系列顶层设计,组织实施了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研究构建了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规范和系统建设标准体系,扎实推动全国财政规范、科学运行。另外,自治区财政厅在2022年下半年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中,发现各级各部门单位实有资金管理不够规范,而且由于部门单位自有资金、财政专户教育收费纳入部门预算,但支付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导致单位资金脱离财政、审计监督。

在上述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资金支付管理,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制定出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等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亮点

《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审批流程;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资金和单位实有资金支付、退回等业务流程。界定了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部门和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及相关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办法》的出台,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区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为一体化资金支付提供基本遵循。二是规范明晰了部门预算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性和规范性。三是为准确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底数,建立沉淀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提供有效抓手。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薛峰梅 0471-4192550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周雪峰0471-6650212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