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市本级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包财预〔2015〕4号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修改后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市本级预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作为预算公开主体,应按照《预算法》要求,将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报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全部要公开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涉密部门不公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预算应当通过已上报市人大备案的网址(即市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方便群众查询监督。
四、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妥善做好数据解释说明等工作。公开前,要对公开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反应做好预判,制定应对预案;公开后,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涉及部门共性事项,要与财政及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妥善回应。
包头市财政局
2015年2月9日
标题: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市本级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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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strong>2015</strong>年市本级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p>
<p align="center">包财预〔2015〕4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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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市直有关部门、单位:</p>
<p>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修改后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市本级预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p>
<p> 一、各部门、单位作为预算公开主体,应按照《预算法》要求,将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报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p>
<p> 二、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全部要公开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涉密部门不公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p>
<p> 三、预算应当通过已上报市人大备案的网址(即市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方便群众查询监督。</p>
<p> 四、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妥善做好数据解释说明等工作。公开前,要对公开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反应做好预判,制定应对预案;公开后,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涉及部门共性事项,要与财政及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妥善回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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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包头市财政局</p>
<p> 2015年2月9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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