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财综[2016]13号
关于做好部门政府购买
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5〕87 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综〔2016〕914 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06号)精神,现就包头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条件制定,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
二、各部门要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和边界, 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
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纳入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目前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或党中央、自治区、包头市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
(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部门急需且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务项目。
三、指导性目录分为三级。一级目录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事项六大类。二级目录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进行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在二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进行归纳和提炼,将适宜购买服务的项目对应纳入三级目录。
四、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财政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分级、分部门建立指导性目录工作。各部门是编制指导性目录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指导性目录(垂直管理的单位可参照经费来源执行管理部门的指导性目录),也可在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直接使用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性目录。各旗县区执行自治区或市本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性目录,不再另行制定指导性目录。
五、各部门按照本通知附件 2 的样式和要求,分别提出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建议,报送包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收到归口管理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后,牵头负责并会同预算科、综合科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建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使用市财政文号印发该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同时要推进归口管理部门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市财政综合科要加强对部门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市直各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或本系统指导性目录,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负责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布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市财政局综合科要对部门指导性目录制定、调整、公开以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和监督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暂时未纳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调整实施。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部门可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对已印发实施的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未经市财政局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八、政府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市直各部门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于 2016 年 12月31日前完成。
附件: 1.包头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部门及预算代码
2.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3.包头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审核表
4.《关于做好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
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综[2016]914号)
包头市财政局
2016 年 8月 1日
标题:包财综 13号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容:<p> </p><p>
</p><p>包财综[2016]13号</p><p>
</p><p> </p><p>
</p><p>关于做好部门政府购买</p><p>
</p><p>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p><p>
</p><p>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区财政局:</p><p>
</p><p>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5〕87 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综〔2016〕914 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06号)精神,现就包头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p><p> 一、指导性目录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条件制定,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p><p>
</p><p> 二、各部门要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和边界, 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p><p>
</p><p>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纳入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p><p>
</p><p> (一)目前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p><p>
</p><p> (二)法律法规或党中央、自治区、包头市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p><p>
</p><p> (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部门急需且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务项目。</p><p>
</p><p> 三、指导性目录分为三级。一级目录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事项六大类。二级目录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进行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在二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进行归纳和提炼,将适宜购买服务的项目对应纳入三级目录。</p><p>
</p><p> 四、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财政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分级、分部门建立指导性目录工作。各部门是编制指导性目录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指导性目录(垂直管理的单位可参照经费来源执行管理部门的指导性目录),也可在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直接使用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性目录。各旗县区执行自治区或市本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性目录,不再另行制定指导性目录。</p><p>
</p><p> 五、各部门按照本通知附件 2 的样式和要求,分别提出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建议,报送包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收到归口管理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后,牵头负责并会同预算科、综合科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建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使用市财政文号印发该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同时要推进归口管理部门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市财政综合科要加强对部门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p><p>
</p><p>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市直各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或本系统指导性目录,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负责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布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市财政局综合科要对部门指导性目录制定、调整、公开以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p><p>
</p><p>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和监督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暂时未纳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调整实施。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部门可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对已印发实施的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未经市财政局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p><p>
</p><p> 八、政府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p><p>
</p><p> 九、市直各部门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于 2016 年 12月31日前完成。</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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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附件: 1.包头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部门及预算代码</p><p>
</p><p> 2.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p><p>
</p><p> 3.包头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审核表</p><p>
</p><p> 4.《关于做好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 </p><p>
</p><p> 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综[2016]914号)</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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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包头市财政局</p><p>
</p><p> 2016 年 8月 1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