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包财购〔2021〕823 号)
发布日期:2021-10-30 11:05:51 浏览次数:63234
作者:采购科

各市直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社会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分级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包头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入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聘。

公开征集评审专家的公告将通过“包头市财政局”官网予以发布;凡具备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及公开征集信息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政府采购云平台”或“评审专家栏”注册进入操作流程,按照“评审专家基础信息”页面专家注册流程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后成功提交,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市财政局对申请人的信息予以受理;受理后由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网络线上评审专家专业知识考试;对考试通过后的人员,由市财政局提交至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三、专家的抽取

专家抽取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专家抽取环节依法、规范、高效、保密。抽取专家应当在开标当日,开标前 4 小时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专家确定后,通过统一的专家库管理系统,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集合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信息,一律保密。专家抽取结果应在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通过身份确认后方可显示,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之前全程保密。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受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3.对采购文件论证的权利。

4.依据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6.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7.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8.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包括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4.保证填报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专业领域、通讯方式等,其中涉及个人职称和执业资格发生变化的,还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5.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2)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3)已参与过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或采购需求的咨询和论证工作;(4)与响应供应商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所在单位与响应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5)个人或家庭与采购项目供应商之间存在投资或入股关系;(6)与供应商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6.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未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的,按无故缺席处理;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提交身份证明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不得私下接触竞争主体,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审活动中提出客观公正、合理有效地意见,不发表有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将评审过程中的任何资料带出评审现场,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7.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培训及考试。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评审能力、评审纪律、评审类别和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对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专家,通过系统增加其项目抽取频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解聘其专家资格:

1.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2.专家本人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

3.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4.受到刑事处罚的评审专家。

5.考试考核未通过的评审专家。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开。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包头市财政局

                         2021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