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1 12:06:17 浏览次数:65416
作者:非税科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助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新冠病毒核酸单人单检项目价格调整至每人次13元;多人混检项目价格调整至每人次2.5元,收费标准包含相关耗材、提取试剂、采样管、拭子等费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抗体检测项目价格和内容保持不变。以上项目价格为最高限价,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

三、疾控机构收取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税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群众自愿选择。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患者进行抗原自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五、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

六、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6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