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包头市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7-31 17:01:52 浏览次数:75376
作者:科技教育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业教育发展实际,我局起草了《包头市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要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对上述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8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btsczjjyk@163.com反馈。联系电话:0472-5228776。

附件:《包头市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












包头市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包头市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70 号)、《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23〕1号)和国家、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包头市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自治区财政下达的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及中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包头市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实施期限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和实际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奖补结合、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科学、责任清晰、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包头市财政局会同教育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政策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落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高等职业院校提质培优,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开展“双高计划”建设;支持高职院校各项竞赛活动、奖励激励,特色项目建设,教学资源开发建设等。

(二)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政策,逐步提高中职学校公用经费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配置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资源等;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开展“双优计划”建设;支持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开展办学条件达标建设、教学质量提升活动、开展各项竞赛活动;特色项目建设,教学资源开发建设等.

(三)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包头市财政局会同教育局共同管理。

第七条  财政局负责根据中央、自治区、包头市补助资金,会同教育局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及项目库建设等,对教育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教育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审核旗县区教育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组织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

第九条  各旗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资金预算管理,规范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分配因素。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考虑职业学校数、在校学生数、1+X证书试点数等;绩效因素主要考虑各旗县区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材料申报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获得奖励、荣誉及取得成果情况等;其他因素主要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包头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包头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项目。

1.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市教育局、财政局申报文件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同时将项目录入包头市枢纽平台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2.审核。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对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由包头市财政局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3.拨付。市教育局对评审合格项目中重点项目提出资金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按照程序及时将资金连同绩效目标下达项目单位、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项目完成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旗县区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教育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教育局要下达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各旗县区各单位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不得偏离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教育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教育、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绩效自评相关材料。市教育局、财政局将适时组织专项资金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各区各校绩效自评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编制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