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支持学前教育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28 14:56:44 浏览次数:13716
作者:条法科

包头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稀土高新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包头市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教育

                               2023628

 

 

 

 

 

 

 

 

 

 

包头市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21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现阶段,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支持推广“安吉游戏”和 “科学幼小衔接”等工作,对能够辐射带动区域内薄弱幼儿园开展科学保教的优质幼儿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三)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支持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五)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包头市党委、政府确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包头市教育局共同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2129号)文件要求,会同教育局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及项目库建设等,对教育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教育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提出资金年度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审核旗县区教育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组织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

第九条  各旗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自治区按项目法下达的资金

1.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及相关申报文件要求将申报材料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同时将项目录入包头市枢纽平台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2.审核。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对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由包头市财政局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后,合格项目上报。

3.拨付。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专项资金文件后,会同市教育局按照程序及时将资金连同绩效目标下达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

(二)自治区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

对自治区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0个工作日内,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因素法分配因素,对幼儿资助和普惠性民办学前生均奖补经费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及时拨付下达;对公办学前生均奖补经费按项目法分配,用于支持包头市枢纽平台项目库中的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照程序及时将资金连同绩效目标下达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项目完成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四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教育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教育局要下达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各旗县区各单位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不得偏离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相关规定做好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工作,并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督促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包头市将各区各校绩效自评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编制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各旗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包头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