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军)
发布日期:2022-04-15 10:20:06 浏览次数:53145
作者:采购科

当事人:刘军

身份证:1502********13

经包头市审计局调查,我局复查,你2018年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三供一业”工程改造设计二标段评标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具体事实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每盈利一年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2015年财务报表显示为亏损状态,你作为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给中标人该项打满分(3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以上事实有《包头市审计局关于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评标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包审固移〔2021〕37号)文件,审计取证单,2018年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三供一业”工程改造设计二标段招标文件,中标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专家评分表等相关证据资料为证。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函〔2022〕44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对你做出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或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包头市财政局

202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