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包头市交通管理支队审计厅移送问题的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21-05-14 15:36:20 浏览次数:40658
作者:采购科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包头市公安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线索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内审社民移〔2021〕4号)文件,经包头市财政局调查核实,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基本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17-2018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河西大队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与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五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分别为:(1)服务期限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合同服务费为701985.12元;(2)服务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合同,合同服务费为551913元;(3)服务期限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合同,合同服务费为881021.94元;(4)服务期限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合同,合同服务费为293673.98元;(5)服务期限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合同,合同服务费为293673.98元。上述五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费共计约272万,均是从包头市政府采购网电子商城内确定供应商,均未履行公开招投标或其他采购方式。

(二)2017年度取暖期块煤采购项目

2017年12月,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与包头市安田瑞惠贸易有限公司就取暖期块煤采购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计划采购块煤3030吨,单价629元/吨,预算总价为190.59万元。实际采购3999.6吨,总价约为251.57万元。该采购项目由采购人通过包头市政府采购网电子商城,从2017-2018年度煤炭电子商城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入围项目所确定的供应商中选定成交供应商,未履行公开招投标或其他采购方式。

(三)2017年度智慧交通警务亭建设项目

2017年,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下简称“采购人”)就智慧交通警务亭建设项目,委托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参加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共三家,分别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金大图装饰建设有限公司、诚达建筑装饰公司。经开评标后,代理机构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确定供应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为中标人。10月,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书》,约定由中标人为采购人建设33座智慧交通岗亭,合同总价为1537.3万元。合同签订后直至2020年6月,已建成18座并全部投入使用,其余尚未进行建设,为建设原因为包头市公安机关内部机构改革,将巡逻防暴警察支队的8处治安岗亭划拨给采购人使用,已基本满足采购人岗亭需求,故采购人与中标人在履行过程中又签订补充协议,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交通警务亭的建设。

根据采购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人及其他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显示,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设备参数详细描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与技术规格偏离表不一致,具体为:触摸一体机cpu为I3-3110m(I3第3代处理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触摸一体机cpu为I3-4160m(I3第4代处理器);小主机电脑配置120G硬盘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小主机电脑配置1TB硬盘;硬盘录像机1TB硬盘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硬盘录像机3TB硬盘。同时,其他两家投标供应商均未对招标主要部件参数进行说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

为了审慎处理,我局依法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认为中标人上述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其他两家供应商未对投标文件主要部件参数进行说明,且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缺少部分内容,视为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所以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政府采购范围及限额

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规定。

符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2016-2017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37号)第七条“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80万元及以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规定和《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18-2019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包财购〔2018〕422号)第六条“工程维修改造、重要设备材料和货物类采购200万元,服务类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四、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就智慧交通警务亭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废标。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若存在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情形,则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各评审专家给予警告,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认真对待以上决定,并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意识,指定专人严格把关,防止以后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