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包头医学院2019年度绿化养护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21-07-16 15:39:48 浏览次数:93060
作者:采购科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

包头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2019年度绿化养护项目存在未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履行程序的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基本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所于2019年4个季度分别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办理了绿化养护项目,项目合同编号:1、包采同〔2019〕80241号;2、包采同〔2019〕81241号;3、包采同〔2019〕83800号;4、包采同〔2019〕78965号,项目属性均为服务类,每季度涉及采购金额均为44万元,合计金额176万元。

二、政府采购范围及限额

上述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规定,符合《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18-2019年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包财购〔2018〕422号)第六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分散采购项目,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如下:建设工程400万元,工程维修改造、重要设备材料和货物类采购200万元,服务类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规定。

符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情形。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规定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规定,你单位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同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认真对待以上决定,并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意识,指定专人严格把关,防止以后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