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
发布日期:2024-01-25 09:36:24 浏览次数:110074
作者:采购科

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

根据《包头市审计局关于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项目结算单价与中标单价不一致存在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包审社保移〔202379号)审计签证单调查回复说明等佐证资料,现将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10月,你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供暖改造项目进行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首轮报价2,378,682.82最后报价2,357,682最终确定中标人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后签订中标合同《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供暖改造项目设计、采购、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357,682元,结算方式约定:(1)工程量清单内执行招标清单综合单价;(2)工程量清单外套用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取费,人工调整执行内建标2021148号文进行调整;(3)设备材料价格采用2021年施工当月包头工程造价信息及设备材料采买合同价进行组价及调整。上述中标合同或上传的投标文件中未看到“2,357,682元及其工程量清单内综合单价等有关具体内容或材料。

审计局审计时按照中标人的首轮报价2,378,682.82元及其清单单价与结算审核内容进行对比,发现存在78项不一致问题。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函〔20248),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