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头服务管理职业学校)
发布日期:2024-01-29 08:56:47 浏览次数:123125
作者:采购科

包头服务管理职业学校

根据《包头市审计局关于包头服务管理职业学校存在应履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包审企责移〔2023138号),现将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你单位2021年至20239月,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物业服务、印刷服务、软件、复印纸及固定资产等,应履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涉及金额216.33万元。

(二)你单位202123个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间滞后,时间最长达224天,平均时长72.17天;20227个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间滞后,时间最长达109天,平均时长40.14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 号)第一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第四条--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 30 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 30 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函〔202414),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八)未按照规定时间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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