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 农牧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 “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2 00:00:00 浏览次数:27072
作者:农牧科

各旗县区财政局、农牧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牧区“厕所革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牧区“厕所革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19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农村牧区“厕所革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统筹中央财政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奖补资金、自治区本级人居环境整治(厕所革命)资金等,对盟市、旗县推进农村牧区“厕所革命”予以奖补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每年度预算根据农村牧区“厕所革命”上一年度推进完成情况和效果、年度工作计划、中央下达补助资金及自治区财政财力情况等确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盟市、旗县推进农村牧区“厕所革命”工作,完成农村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有效处理或无害化利用,给予农户的补贴。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盟市、旗县组织实施和农牧民群众自愿参与“厕所革命”的积极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筹集资金,审核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等;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自治区农牧厅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盟市、旗县的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负责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分解绩效目标;对奖补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负责奖补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加强农村牧区户厕数据管理,按要求报送年度实施情况和下年度计划。

第六条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中央和自治区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奖补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承担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和绩效目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自治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指导开展厕所改造;管理农村牧区户厕数据。

第七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以及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奖补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和分配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编制奖补资金预算,将农村牧区“厕所革命”事项按程序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审批。

第九条 自治区农牧厅按照因素法拟定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一)绩效因素。上一年度完成改厕数量,累计完成改厕数量、比例,推进厕所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绩效评价情况,人居环境整治实绩考核情况等。

(二)任务因素。本年度改厕计划、任务量完成情况等。

奖补资金分配因素侧重选取改厕完成情况、管护机制建立情况、调动农牧民积极性情况等绩效因素,适当兼顾改厕计划等任务因素。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农村牧区“厕所革命”工作推进情况、重点任务情况等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厅在编制奖补资金预算时,应对照中央和自治区级有关文件部署,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行,包含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具体绩效指标构成和指标值应与财政部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相衔接,确保财政部下达(或向财政部备案)的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牧厅对奖补资金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含细化分解的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资金。如有异议,在5日内向自治区农牧厅反馈审核意见。自治区农牧厅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反馈审核意见后,在5日内报送修改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其中:

(一)对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后,于3日内通知自治区农牧厅,农牧厅在收到财政厅通知后12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对于自治区级奖补资金,农牧厅在自治区本级预算批复30日内将分配意见报财政厅,财政厅在审核无异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盟市。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对农村牧区户厕改造进行补贴,同时可适当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及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各盟市可统筹相关资金确定具体支持内容。

补助对象。侧重奖励上年度完成任务的村和户,兼顾补助当年实施的村和户。

补助条件。注重户厕改造整村推进,完成整村推进的行政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应达到85%左右,且厕所粪污通过“三格式”等有效方式实现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未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卫生厕所不予以奖补。奖补实行一宅一厕,多年无人居住或三年内有搬迁计划的农牧户不列入改造计划,不计入改厕户数基数。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中央和自治区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与农村牧区“厕所革命”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农牧、财政等部门,应结合上级奖补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和旗县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量力而行,符合实际”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农村牧区“厕所革命”奖补方案,明确补助对象范围、具体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资金管理要求等。各盟市农牧、财政等部门应加强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奖补方案,报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要组织盟市、旗县开展绩效自评,并结合每年度人居环境整治实绩考核情况等对旗县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视情况对盟市奖补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旗县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或方案、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指引、奖补到村的资金分配方案等,应在旗县级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补贴到户的资金分配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加强农村牧区改厕工作管理,对村庄数量、年度完成整村推进的村庄数量、名称、村庄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完成改厕户数、未完成改厕户数等信息,进行建档立卡。

每年1月15日前,各盟市农牧部门应调度统计所辖旗县(市、区)上年度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审核汇总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和退出机制按照自治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