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包财农规[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9-13 10:09:00 浏览次数:32532
作者:农牧科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自治区相关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包头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进行分配。除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资金用途外,衔接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等考核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地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险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注重特色优势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欠发达地区集中资金发展壮大优势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电商产业、生态产业等(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欠发达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联接;主动对接帮扶省市农产品需求,支持推进产地农产品分级、包装、追溯标准化,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支持实施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乡村产业振兴重点任务,围绕建设农畜产品产业基地,打造“五大产业集群”、十大产业链,加大欠发达地区产业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现代农牧业产业园、科技园和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支持龙头企业与低收入户建立紧密的利益链接,培育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努力打造“一品一村”、“一镇一特”、“一县一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3.补齐必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设备),统筹支持开展厕所革命、必要的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4.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5.开展城乡学校结对教育共建、医疗救助基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乡村振兴相关宣传和信息建设、培训、绩效评价、包联驻村经费及驻村干部相关补贴、督导组工作经费,以及围绕编制、审核乡村振兴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涉农涉牧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和推进乡村振兴,实行分类分档支持。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予以倾斜支持,兼顾乡村振兴整体推进和示范地区,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级要强化管理责任,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旗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各旗县区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自建自营。

各旗县区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旗县区不得再从自治区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七条 市、县级要切实履行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主体责任,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牧业、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权责对等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信息、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项目进展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九条 分配衔接资金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在60日内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旗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报账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程序、时限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中央衔接资金、自治区衔接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研究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衔接资金后,及时提出分配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意见,研究确定上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或苏木乡镇。

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年度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包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农规〔2018]5号)、《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等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工作的通知》(包财农[2018]92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4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乡村振兴局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包头市农牧局     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9日




 

四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