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06 17:56:08 浏览次数:9482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农牧科

一、出台背景

按照自治区关于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相关工作部署,为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在原自治区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运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适应当前我区农牧业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简化投资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有利于项目顺利落地,支持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

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总共11章46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乡村振兴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出资人,委托有资质的和具备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自治区国有金融企业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规范化投资管理,重点支持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自治区重点农牧业产业集群或产业链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基金管理共7条,明确了乡村振兴基金成立基金指导委员会和下设办公室的组成情况和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人、托管及监管银行的职责。

第三章基金的设立和运行共11条,明确了基金设立程序、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遴选方式和具体工作,明确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基金规模的50%。

第四章直接投资项目共3条,明确了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于自治区内,符合引导基金支持范围的,自治区重点农牧业产业集群或产业链的重大项目。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20%,对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且不做单一大股东。

第五章费用和收益分配共4条,明确了基金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

第六章基金退出及清算共3条,明确基金可通过提前或到期清算、份额转让或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退出;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在引导基金存续期内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或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七章风险控制共3条,明确基金实行托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从事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业务等业务。

第八章考核与监督共3条,明确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人、基金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动态调整、基金管理费提取和基金管理人更换的重要依据,基金运行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证监局及基金业协会等部门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容错机制共3条,明确要按照基金整体综合收益和效益进行考核,不以单个专项基金或单个直接投资项目的业绩情况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管理公司实施考核,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免责容错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免责容错建议报基金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十章档案资料保存共1条,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附则共4条,明确文件实施日期。

三、亮点内容

(一)丰富投资方式,解决申报单一和投资覆盖面不足的问题。新增直接投资,丰富了投资方式,同时有效提高了投资效率。设立自治区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解决了过去在没有设立子基金的盟市无法投资的问题。

(二)取消了盟市投资的硬性约束,解决盟市因财政困难影响投资的问题。新办法规定,盟市财政可以根据自身财政状况,选择参与投资或不投资,使投资更加灵活,项目更快落地。

(三)调整投资比例,缓解募资难的问题。提高自治区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有效缓解了社会资本募集难的问题。新办法将自治区政府引导资金出资比例30%提高到不超过40%,剩余60%部分由盟市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出资比例;对于自治区直投的项目,自治区政府引导资金与社会资本方按照5:5的比例出资。

(四)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提高管理人出资比例。为加强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强化风险防控,将原基金管理人的参股比例1%,提高到不低于3%。同时为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自治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