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30 12:40:57 浏览次数:16022
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管理(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在编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用车、其他用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燃料费:是指公务用车燃料购置费用。

    维修费:是指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保险费:是指政府集中采购定点保险费用涵盖的支出内容。

    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行车安全奖励、行车公里补贴、年度检测费等。


第二章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根据汽车不同排气量分档确定,包干使用。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第六条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定额标准: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包括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车辆)及其他用车,定额标准:3.5万元/年·台;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及特种用车,定额标准:3万元/年·台;

    第七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各单位按编制内公务用车数  量和运行经费定额标准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当细化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党政机关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并在日常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安排。


第三章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中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统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时按要求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开支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要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就经费开支情况作出说明,按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车辆运行经费定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车辆运行经费预算;建立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管理内部审核制度,并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属车辆运行经费的管理与统计分析、对外公示等。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定额标准并安排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执行的分析;车辆运行经费中相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对部门及所属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开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适时对市本级公务用车运行经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公务用车运行经费中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是否存在不按要求到非中标定点单位办理车辆加油、维修、保险等问题;

    (三)是否存在虚报冒领车辆运行经费问题;

    (四)车辆固定资产账与实际是否相符,各类车辆保险是否与固定资产账所列车辆一致。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开支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