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2 08:56:42 浏览次数:2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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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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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
标题: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内容:<table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width="100%" class="cke_show_border"><tbody><tr class="firstRow"><td style="border-style: dotted; border-color: rgb(211, 211, 211); font-size: 13px;">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p style="text-align:left;"><br/></p><p style="text-align:left;"><br/></p><p style="text-align:left;"><br/></p></td></tr><tr><td style="border-style: dotted; border-color: rgb(211, 211, 211); font-size: 13px;">财税[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td></tr></tbody></table><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