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 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 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22 00:00:00 浏览次数:2185
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xxfb

包财行规【2019】3号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机关,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

为做好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 巩固公车改革成果, 保障中短途等各类公务出行需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内财法〔2018〕982号)和《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包财行〔2014〕214号)等有关规定, 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内财行〔2018〕82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

 

附件:《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差旅费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