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项目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衔接。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分为民政部项目支出和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两部分,预算管理分别执行中央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八条 民政部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
第九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残疾人福利类、儿童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支持资金的比例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其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55%。此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和相关工作需要,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中可单独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重点区域发展,由其统筹安排,按规定用于补助地方项目资金支持的有关方面支出。
第十条 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确定的使用方向,如实准确申报补助地方项目资金有关需求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对市县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其进行调整后再行报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依职责对区域绩效目标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及时性及所涉有关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在申报信息上报后,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报告,并对有关信息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
民政部对省级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以及有关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地方进行调整或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根据审核结果,民政部研究提出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函送财政部,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民政部的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分配以因素法为主,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民政部提出分地区建议数,经财政部审核下达地方。测算公式为:
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拨付资金总额=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福利类资金+残疾人福利类资金+儿童福利类资金+社会公益类+重点区域支持资金(如有)
其中: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福利类资金=(老年人福利类资金总额-老年人福利类奖励资金总额)×+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励资金(如有)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福利类资金=残疾人福利类资金总额×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儿童福利类资金=(儿童福利类资金总额-孤儿助学资金总额)×+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孤儿助学资金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公益类资金=社会公益类资金总额×70%×+社会公益类资金总额×30%×
重点区域支持资金应根据需要在人口、相关对象或机构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因素中选取适当因素进行分配。
老年人福利类奖励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可按照不超过老年人福利类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老年人福利类资金中安排部分奖励资金,用于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等由民政部商财政部按程序确定。
孤儿助学资金:根据符合条件对象数量和补助标准、并综合考虑此前年度资金结转或缺口情况进行分配。
根据国家重大政策变化情况,相关因素及权重经财政部、民政部批准后可以调整。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民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项目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按时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着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所有民政部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应加大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力度,每年对民政部项目支出组织实施全面审计,对补助地方项目资金进行抽样审计,覆盖所有省份。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4日起施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17〕237号)同时废止。
标题: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容:<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p><p> 项目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p><p> 第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衔接。</p><p>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二章 使用范围</strong></p><p>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p><p>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strong></p><p> 第七条 项目资金分为民政部项目支出和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两部分,预算管理分别执行中央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p><p> 第八条 民政部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p><p> 第九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残疾人福利类、儿童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支持资金的比例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其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55%。此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和相关工作需要,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中可单独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重点区域发展,由其统筹安排,按规定用于补助地方项目资金支持的有关方面支出。</p><p> 第十条 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确定的使用方向,如实准确申报补助地方项目资金有关需求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p><p> 第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对市县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其进行调整后再行报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依职责对区域绩效目标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及时性及所涉有关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负责。</p><p>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在申报信息上报后,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报告,并对有关信息更正后重新上报。</p><p> 第十三条
民政部对省级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以及有关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地方进行调整或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根据审核结果,民政部研究提出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函送财政部,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p><p>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民政部的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p><p> 第十五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分配以因素法为主,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民政部提出分地区建议数,经财政部审核下达地方。测算公式为:</p><p> 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拨付资金总额=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福利类资金+残疾人福利类资金+儿童福利类资金+社会公益类+重点区域支持资金(如有)</p><p> 其中: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福利类资金=(老年人福利类资金总额-老年人福利类奖励资金总额)×<a href="http://www.hbfcw.cn/zcfg/202208/W020220805548308293806.png" target="_blank"><img src="/upload/_catch/20240326/6602841f13bff.png" style="border-width: 0px;" alt="" width="400"/></a>+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励资金(如有)</p><p>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福利类资金=残疾人福利类资金总额×<a href="http://www.hbfcw.cn/zcfg/202208/W020220805548308307730.png" target="_blank"><img src="/upload/_catch/20240326/6602841f3662f.png" style="border-width: 0px;" alt="" width="400"/></a></p><p>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儿童福利类资金=(儿童福利类资金总额-孤儿助学资金总额)×<a href="http://www.hbfcw.cn/zcfg/202208/W020220805548308308713.png" target="_blank"><img src="/upload/_catch/20240326/6602841f56604.png" style="border-width: 0px;" alt="" width="400"/></a>+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孤儿助学资金</p><p>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公益类资金=社会公益类资金总额×70%×<a href="http://www.hbfcw.cn/zcfg/202208/W020220805548308300954.png" target="_blank"><img src="/upload/_catch/20240326/6602841f7ec08.png" style="border-width: 0px;" alt="" width="400"/></a>+社会公益类资金总额×30%×<a href="http://www.hbfcw.cn/zcfg/202208/W020220805548308311368.png" target="_blank"><img src="/upload/_catch/20240326/6602841fa21d7.png" style="border-width: 0px;" alt="" width="400"/></a></p><p> 重点区域支持资金应根据需要在人口、相关对象或机构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因素中选取适当因素进行分配。</p><p> 老年人福利类奖励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可按照不超过老年人福利类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老年人福利类资金中安排部分奖励资金,用于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等由民政部商财政部按程序确定。</p><p> 孤儿助学资金:根据符合条件对象数量和补助标准、并综合考虑此前年度资金结转或缺口情况进行分配。</p><p> 根据国家重大政策变化情况,相关因素及权重经财政部、民政部批准后可以调整。</p><p>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民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项目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按时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p><p>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p><p> 各级民政部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p><p>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p><p>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p><p>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四章 信息公开</strong></p><p>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着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p><p>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p><p>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strong></p><p>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所有民政部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p><p>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p><p>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应加大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力度,每年对民政部项目支出组织实施全面审计,对补助地方项目资金进行抽样审计,覆盖所有省份。</p><p>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第六章 附则</strong></p><p>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4日起施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17〕237号)同时废止。</p><p><br/></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