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05 15:11:38 浏览次数:18231
作者:资产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 配置和处置行为,推进资产共享共用,避免国有资产重复购置和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节约政府行政成本,根据《内 蒙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包头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市级公物 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性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釆购购置的储备资产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市级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市级公物仓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市级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市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

五)监督检查市级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负责市级公物 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级公物仓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

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市级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市级公物仓资产的保管、调拨、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及时汇缴资产处置收益

四)负责落实市级单位上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对借出资产进行监管,确保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及时登记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六)盘活闲置资产。对短期闲置的仓储资产、零星房屋建筑物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面向社会出租,以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七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涉及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公物仓资 产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 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第八条    市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配置市级公物仓资 产的申请;

二)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相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登记、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市级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市级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省级单位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 下列状态资产一律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 组建临时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统一配置的各类资产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实物资产;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回的实物资产;

三)市级单位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内财资规[2017] 17号)超标准 配置的资产及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不需用的 资产、已更新淘汰的资产、出租的资产。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等等;

四)市级单位处置资产中仍有调剂使用价值的资产包 括报废的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结案后应上缴国库的涉案物品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缴入市级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条    市级公物仓资产的收缴。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所购置和接受捐赠的资产,由活动(会议)承办部门(机构)负责在活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清理、登记造册全部移交市级公物仓。

二)按规定撤销的市级单位或临时性机构,其原有全部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撤销后的一个月内由 原机构负责清理、登记造册移交市级公物仓。

三)按规定合并的市级单位,应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其所有资产原则上按有关规定先全部移交并入单位。有富余 资产的,应当在机构合并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由合并后机构负 责登记造册移交市级公物仓。

四)按规定改制的事业单位,纳入改制的资产经清查核实登记造册,由改制前事业单位移交改制后的单位;剥离未纳入改制的资产,由改制的事业单位登记造册在改制结束 前一个月内移交市级公物仓。


五)市级单位超标准配置或闲置一年以上且未到报废 年限的资产,应当登记造册即时移交市级公物仓。

六)罚没资产,属于一般性资产的,在案件结束后及时造册移交市级公物仓;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 的财物(包括文物、专卖品、毒品、假冒伪劣药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淫秽物品等)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处置资产经审批同意后由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将仍 可调剂使用的资产移交市级公物仓。

上述资产移交市级公物仓的,由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公物 仓的机构开具“市级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并及时办理登记入库,资产移交清单作为原始凭证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公物仓资产的使用。

市级单位或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向市级公物仓申请借用、 调配资产的,由使用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审批,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委托管 理公物仓的机构与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各部门预算安排,优先从市级公物仓中配置。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会议)所需资产(除一次性消耗用品外),原则上通过市级公物仓进行配置。

市财政局在编制和审核组建临时机构、大型活动(会议) 的预算经费时,对其中安排用于购置资产的经费必须结合市 级公物仓资产库存情况,优先从公物仓中安排。当市级公物仓无法满足需要时,再安排购置设备经费购置的资产由市级公物仓入库后再借调单位使用。

三)单位临时借用。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市级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报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审核同意。

四)调拨单位。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入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市级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并在市级公物仓资产登记簿中核销资产。资产接收单位对调拨 资产要及时登记,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单位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公物仓资产归还入库。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由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登记资产归还情况。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处置。

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必须定期对资产进行盘 点和清查,对下列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

三)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按包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处置程序执行,填写《市级公物仓资产处置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出库和处置手续。

第十四条    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收入按包头市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应加强对 资产的日常管理,按期清点盘库,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市级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 并对市级公物仓资产进行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资产性能的安全可靠。

二)对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入库审核、归类保管、出库领用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电子化管理,电子系统和纸质手续并 轨运行按规定设置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做到一物对应一卡,一卡对应一档案。

三)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人员应按月进行盘点,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及时编制资产增减及库存报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 督检查,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时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和私分公物仓资产,如违反规定,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级公物仓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