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1 10:25:02 浏览次数:73165
作者:采购科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财政部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争先创优”的总体要求,切实推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现将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举措通知如下:

一、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1、取消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一般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重大项目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采取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实行预付资金。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和交易成本,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预付资金应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助力供应商融资。在“全区一张网”系统基础上,继续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供应商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强化政策协同,引导和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建立适合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融资的产品和模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将“政采贷”政策做出明确提示,方便企业获取信息,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政府采购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原则,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法律赋予的,采购人要在保障采购环节法定期限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采购项目各环节工作时限。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合同签订时间由法定3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的,合同备案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表扬,进一步促进采购项目提速增效,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三、保障市场主体利益,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1、实行 “零跑腿,不见面开标”。政府采购云平台“全区一张网”实施以来,政府采购项目已全部实现电子化开标,除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项目外,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资料或相关资料原件到现场开标,减轻企业纸质标书制作成本负担,减少人员交通住宿往来费用,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

2、公开评审得分及排序。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在评审结束后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当在评审结束前告知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原因。

3、以信用评价促公平竞争。各采购当事人须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评价子系统”进行信用评价。通过开展诚信评价进一步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促进评审专家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引导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实现平台间互通共享。进一步扩大平台间互通共享功能,实现与“信用中国”、“蒙速办”、“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地对接,将系统信息作为政府采购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减少企业自行出具承诺证明事项,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发挥政策支持功能,全力促进企业发展。

1、对小微企业政策支持实现最大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最高标准10%(工程项目5%),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以提高小微企业中标机率,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强化采购政策的落实。采购人要将落实采购政策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对节能环保标志产品优先强制采购;推广使用政府采购绿色包装;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等。

五、压缩投诉办理时间,保障企业维权时限。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时,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资料后,即时审核,由国家规定5个工作日内压缩为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书及需补证资料;对被投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由国家规定的8个工作日内压缩为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