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地方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近日,财政部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以下简称《规程》)。就《规程》的有关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程》?
答: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准则和基本特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办和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对预决算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将预决算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围绕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取得明显成效。全国省、市两级政府预决算全部公开,县级政府预算公开100%,决算公开达到99%。大部分地区将公开的预决算信息放在政府门户网站的显著位置,并要求所属预算单位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得到了社会公众的积极评价和认可。
为切实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2015年底我们组织开展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专项检查,检查情况表明,地方预决算公开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未公开部门预决算的部门仍然较多;已公开的预决算中,有的内容不够完整,有的细化程度欠缺,有的及时性有待提高,有的公开渠道需要进一步规范。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部分地方特别是基层党政领导和预算部门负责人对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接受社会监督意识相对淡薄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些地方还没有结合现行法规制度,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表样体例、详略程度、公开方式等做出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预决算公开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规范。为推动地方做好这项工作,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是什吗?
答:《规程》坚持问题导向,对地方预决算公开原则、基本要求、部门职责、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着力解决地方预决算公开存在的问题,努力使地方公开的预决算公众找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一是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切实做到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强调地方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必须在人大批准或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鼓励在规定的期限内适当提前。
三是重申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及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是规定自2017年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五是明确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预决算公开的组织协调、绩效考核、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加强公开保障工作,切实建立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
三、在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方面,《规程》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使公众真正了解地方各级政府的收支规模、结构,切实明白政府钱从哪来、怎样使用、最终花到哪些地方,促进地方阳光财政和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确保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规程》对地方预决算公开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地方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做到地方政府预算体系公开的全覆盖。
二是公开的四本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至少公开收入(包括债务收入)、支出(包括支出结余和结转支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等6张报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至少公开收入、支出、转移支付、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等4张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至少各公开收入、支出2张报表。
三是公开的内容应当细化。其中本级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如教育支出要细化公开到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约20多个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分类,如工资、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本级汇总的“三公”经费,公开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
四是公开预决算时要进行解读说明。比如,对社会公众关心的“三公”经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等重要事项,要求地方政府在公开预算时进行解释、说明。
四、为加强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规程》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地方政府各部门直接面对基层,特别是教育、医疗、社保、环保、交通、城建等部门,直接关系民生。推动地方做好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到人民头上,提高政府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规程》要求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时,应当做到:
一是全面公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让公众看到整体。包括公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实现部门收支公开全覆盖。其中,收支总体情况至少公开收支总表、收入总表、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要公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总体情况、基本支出情况、“三公”经费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主要是让公众了解部门收入、支出、结余的整体情况。
二是细化公开部门支出事项,让公众了解细节。其中,政府安排的财政拨款,部门要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如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支出公开到就业补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近20个项级科目。部门开支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要公开到基本工资、奖金等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三公”经费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保证透明。
三是公开与预决算密切相关的预算信息,让公众看得明白。即部门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还要公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政府采购等情况,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名词、术语等,部门要进行解释说明。同时,还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全面回应公众的关注和关切。
五、除制定《规程》之外,为推动地方加强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财政部近期还做了哪些工作?
答:除制定《规程》之外,近期,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财政部对2015年地方预决算公开检查发现的问题,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推动地方标本兼治,建立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
一是立即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依法应当公开的要立即公开,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落实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
二是抓紧对2016年公开情况进行排查。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确保2016年公开工作有明显改进。
三是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结合2015年专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和2016年预算公开情况,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的,依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四是认真制定方案,提早布置2017年公开工作,确保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
五是完善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对问题发现一起、曝光一起、纠正一起。
六是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将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标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答记者问。内容:<p>为推动地方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近日,财政部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以下简称《规程》)。就《规程》的有关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p><p> <strong>一、为什么要制定《规程》?</strong></p><p> 答: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准则和基本特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办和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对预决算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将预决算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围绕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取得明显成效。全国省、市两级政府预决算全部公开,县级政府预算公开100%,决算公开达到99%。大部分地区将公开的预决算信息放在政府门户网站的显著位置,并要求所属预算单位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得到了社会公众的积极评价和认可。</p><p> 为切实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2015年底我们组织开展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专项检查,检查情况表明,地方预决算公开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未公开部门预决算的部门仍然较多;已公开的预决算中,有的内容不够完整,有的细化程度欠缺,有的及时性有待提高,有的公开渠道需要进一步规范。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部分地方特别是基层党政领导和预算部门负责人对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接受社会监督意识相对淡薄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些地方还没有结合现行法规制度,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表样体例、详略程度、公开方式等做出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预决算公开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规范。为推动地方做好这项工作,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p><p> <strong>二、《规程》的主要内容是什吗?</strong></p><p> 答:《规程》坚持问题导向,对地方预决算公开原则、基本要求、部门职责、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着力解决地方预决算公开存在的问题,努力使地方公开的预决算公众找得到、看得懂、能监督。</p><p> 一是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切实做到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p><p> 二是强调地方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必须在人大批准或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鼓励在规定的期限内适当提前。</p><p> 三是重申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及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p><p> 四是规定自2017年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p><p> 五是明确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预决算公开的组织协调、绩效考核、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加强公开保障工作,切实建立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p><p> <strong>三、在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方面,《规程》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strong></p><p> 答:为使公众真正了解地方各级政府的收支规模、结构,切实明白政府钱从哪来、怎样使用、最终花到哪些地方,促进地方阳光财政和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确保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规程》对地方预决算公开内容做了明确规定:</p><p> 一是地方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做到地方政府预算体系公开的全覆盖。</p><p> 二是公开的四本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至少公开收入(包括债务收入)、支出(包括支出结余和结转支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等6张报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至少公开收入、支出、转移支付、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等4张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至少各公开收入、支出2张报表。</p><p> 三是公开的内容应当细化。其中本级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如教育支出要细化公开到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约20多个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分类,如工资、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本级汇总的“三公”经费,公开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p><p> 四是公开预决算时要进行解读说明。比如,对社会公众关心的“三公”经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等重要事项,要求地方政府在公开预算时进行解释、说明。</p><p> <strong>四、为加强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规程》做了哪些具体规定?</strong></p><p> 答:地方政府各部门直接面对基层,特别是教育、医疗、社保、环保、交通、城建等部门,直接关系民生。推动地方做好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到人民头上,提高政府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规程》要求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时,应当做到:</p><p> 一是全面公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让公众看到整体。包括公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实现部门收支公开全覆盖。其中,收支总体情况至少公开收支总表、收入总表、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要公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总体情况、基本支出情况、“三公”经费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主要是让公众了解部门收入、支出、结余的整体情况。</p><p> 二是细化公开部门支出事项,让公众了解细节。其中,政府安排的财政拨款,部门要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如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支出公开到就业补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近20个项级科目。部门开支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要公开到基本工资、奖金等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三公”经费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保证透明。</p><p> 三是公开与预决算密切相关的预算信息,让公众看得明白。即部门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还要公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政府采购等情况,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名词、术语等,部门要进行解释说明。同时,还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全面回应公众的关注和关切。</p><p> <strong>五、除制定《规程》之外,为推动地方加强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财政部近期还做了哪些工作?</strong></p><p> 答:除制定《规程》之外,近期,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财政部对2015年地方预决算公开检查发现的问题,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推动地方标本兼治,建立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p><p> 一是立即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依法应当公开的要立即公开,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落实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p><p> 二是抓紧对2016年公开情况进行排查。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确保2016年公开工作有明显改进。</p><p> 三是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结合2015年专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和2016年预算公开情况,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的,依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p><p> 四是认真制定方案,提早布置2017年公开工作,确保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p><p> 五是完善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对问题发现一起、曝光一起、纠正一起。</p><p> 六是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将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