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 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9-03-16 00:00:00 浏览次数:4072
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xxfb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标题: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 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内容:<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text-align: justify;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