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方式由谁来确定?
发布日期:2022-04-12 09:00:08 浏览次数:232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采购科

问: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方式由谁来确定?

答:采购方式作为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之一,应当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和具体情形来确定。如果采购人委托了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采购方式可以由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来制定,但最终确定和责任应当由采购人承担。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问: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参与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参与履约验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这里赋予了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履约验收工作的权力,但采购代理机构不是必须要参与履约验收,应当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判断是否需要组织验收,如果协议中没有涉及相关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参与验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问: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缺少资料,采购人可以拒收吗?

答:只要是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得拒收。如果质疑函缺少法定内容,可以要求供应商依法进行补正。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问:采购单位只委派了一名工作人员参与采购活动,该人员可以主持开标活动后再参与评标吗?

答:不可以。如果该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那么就不能主持或参与开标活动。出现这种情形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前跟采购单位进行说明,如果采购人代表主持了开标活动,那么应当依法进行补充。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问:因样品太大只能在室外进行评审,还需要录音录像吗?

答:样品评审是评标活动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评审细则对各投标人的样品进行打分,这个程序理属于评审活动,所以全程都需要录音录像。如果样品确实需要在室外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事先准备好录音录像设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