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有民事诉讼,采购人可取消其投标资格吗
发布日期:2022-04-27 10:24:37 浏览次数:28965
来源:中政国誉 作者:采购科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我们汇集了政府采购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答案,以供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他行业人员参考学习!

Q1:招标文件要求三级以上资质没有写含或及以上,包括三级吗?

答:法理上“以上”应该包含本数。为了避免产生理解的歧义,招标文件可采用规范的表述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Q2: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代理商与制造商都是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吗?

答:不需要,制造商是小微企业即可享受

另外,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扶持政策。也就是说,在工程、服务项目中,只要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不管项目施工中使用的设备和原材料是大中企业还是小微企业提供,均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Q3:小微企业价格扣除适用于服务和工程项目吗?

答:适用。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工程、服务项目中,只要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都应当给予预留份价格扣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Q4:要求供应商的社保必须达到两年以上,该资格条件设定违规吗?

答:违规,不应该设置这样的条件。两年社保年限对新成立企业造成了歧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Q5:子公司参加投标,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是母公司的,这样可以吗?

答:可以,只要其缴纳社保即可。一些实行总部管理的实体,其子公司人员的社保、人事关系依然在母公司。

未来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供应商将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只需提供承诺函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Q6: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的人数可以设置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项。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与企业规模相关,也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Q7:供应商有民事诉讼,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吗?

答:不可以取消。有民事诉讼并不意味着供应商有重大违法记录,即使是诉讼败诉,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意味着应将该供应商的投标判定为无效,只有当该供应商在败诉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进而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时,才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Q8:企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授权让他人投标,违规吗?

答:不违规。法律并未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供应商,不得授权他人参加投标。无论招标投标体系还是政府采购体系,限制或禁止的是直接参加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有前述行为的投标人或供应商,除非招标文件对此另有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Q9:采购代理机构未让小微供应商签署任何材料,怎么办?

答:供应商认为自己符合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无需再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Q10:中标结果更正公告的公告期限是多久?

答: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也属于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