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可用竞争性磋商吗?6个问题找答案
发布日期:2022-05-16 09:37:28 浏览次数:32877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 作者:采购科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竞争性磋商中,这些容易搞错的问题你知道答案吗?

1.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可改为竞争性磋商吗?

答:不可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县级财政部门并没有审批权限。注: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规定,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另外,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采购方式”中并没有竞争性磋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磋商会可能会并入竞争性谈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信息化项目可直接申请竞争性磋商吗?

答:在实际工作中,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除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外,货物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比较少,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拟申请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该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财政部门不宜审批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3.公开招标货物项目只有两家响应,可改为竞争性磋商吗?

答:不可以,缺少法律依据,但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如果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请注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并将综合评分法改为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4.400万元以下设备类的项目,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吗?

现在一些地方将公开招标的金额调至400万元,意思就是4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标准设备类)也可以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吗?

设备类的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推荐磋商供应商的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还是采购人邀请?

答:书面推荐邀请供应商的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其程序与评审专家(磋商小组)的抽取程序、方法是一样的,一般由采购代理机构抽取。

实践中,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程序复杂,限制了部分供应商参加响应,潜在风险高。实际工作中,大都“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程序简单,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没有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6.供应商没有得到采购人或评审专家推荐能否参加磋商?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进行磋商的时候是可以参加磋商的。

竞争性磋商中,供应商的产生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第二种,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