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产品设置难?财政部回复盘点来了
发布日期:2022-08-15 15:03:30 浏览次数:36817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 作者:采购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然而,在采购实践中,核心产品的设置问题却一直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心中的一个“老大难”。下面整理出12个财政部国库司对网友留言中关于核心产品的答复,有没有你所关注的呢?


留言编号:2151323-iLgF的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单一货物采购,是否默认该产品为核心产品呢?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是否按一家计算?


国库司答复:单一货物采购无需确定核心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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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6716-3662075的网友提问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类项目中可否将集成服务设置成核心产品还是服务项目中包含的硬件设备中也必须明确核心产品?如果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类项目三家集成商的集成方案中硬件选型不满足三个品牌是否应废标?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根据评分方法的不同,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留言编号:6166-3660207的网友提问


某单位食堂需要采购410万元额度的食材,包括鸡鸭鱼肉,瓜果蔬菜,面粉调料等品种(也不局限于以上品种),具体需求数量不能确定,但要求供应商每天按当日需求配送,根据中标折扣率据实结算。请问这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类还是服务类?如果属于货物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何确定核心产品。


国库司答复: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心产品,也可根据需要分包采购。


留言编号:2433-3663890的网友提问


如某一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必须要明确核心产品呢?


国库司答复: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核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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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5881-3644592的网友提问


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实务中,出现一个合同项下确定多个核心产品时,全部核心产品品牌都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但只有部分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如何计算?例如:网络集成项目有3个核心产品(服务器、网络交换机、存储),只有1个核心产品服务器品牌相同,其他品牌均不同,能认定一家投标人吗?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集成项目采购的,应该明确核心产品,以核心产品的品牌是否相同作为判别是否为一家投标人的依据。如果确定了多个核心产品,只要任意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有关投标人就应认定为一个投标人。为便于采购活动开展,如果确有必要设置多个核心产品的,建议设置不同的采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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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9273-3612588的网友提问


在非单一产品询价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由多家供应商参与相同品牌投标,均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报价最低为有效投标人,这里的报价是指核心产品的报价还是指总包的报价?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报价应指总包报价。


留言编号:0458-3647982的网友提问


我公司作为一家代理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以下问题:一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共5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分别为ABCDE公司,现A公司与B公司核心产品同品牌,评分顺序高到低为ABCDE,因A、B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B公司失去推荐资格,现在获得推荐资格的单位ACD,结果挂网后,A公司被质疑虚假响应,质疑成立,请问这种情况下,现有效供应商数量为4家BCDE,请问B公司是否能够获得推荐中标候选人资格呢?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留言编号:9951-3643419的网友提问


货物类磋商项目采购中,是否必须要确定核心品牌,或确定不少于三个品牌货物参与的相关规定。


国库司答复:货物类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留言编号:7677-3620416的网友提问


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业绩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将供应商具备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国库司答复:如非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仅将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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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8664-3597522的网友提问


1.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多项不同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违规?2.采购人认为所有采购需求都不允许偏离,都是核心产品,是否可以不标注?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要求,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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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0840-3611707的网友提问


采用低价评标法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都通过了资格性审查,请问是核心产品报价最低的投标有效,还是核心产品和其它产品总价最低的投标有效?


国库司答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当选择通过资格审查的核心产品和其他产品总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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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1278-3604856的网友提问


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标的为多款产品,不标注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或者违规?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因此,留言所述情形应当标记核心产品,对于无法确定核心产品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的采购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