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产品停产,可以成为放弃中标的理由吗?
发布日期:2022-09-19 09:32:10 浏览次数:21695
来源:采购学园 作者:采购科

刘辉 邓素芳

政府采购实践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实施后,采购人应当如何治愈这一顽疾呢?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一个定制的信息化采购项目,A供应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理由是:采购项目中所需的核心产品由于技术迭代已经停产,无法保证供应。


本案例中,A供应商强调“核心产品由于迭代已经停产”无非是想说“放弃中标资格”是由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自己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果真如此吗?如果真的有“产品迭代”这一情况,A供应商在投标时不可能不了解。因此,A供应商“放弃中标”的理由并不成立,属于严重失信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核心产品停产,采购人应当如何预防此类采购风险呢?


首先,通过需求调查,采购人可以避免把即将淘汰的技术要求写入采购需求的问题,从而保证了供应商在中标后产品供应及时到位,也从源头堵住了供应商以产品“升级迭代”、无法供货为由放弃中标成交、拒绝签订合同的套路。


其次,在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类似内容:“除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没有意义外,中标供应商不得放弃中标”。


第三,还必须载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且承担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3年,以此提醒、警示供应商诚信响应、诚信履约。


小结:无论“不可抗力”法定免责、还是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都应当由采购人书面报告财政部门,才能终止采购活动并书面通知中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中标人可以据此放弃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