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回避,还有哪些问题你没搞懂?
发布日期:2022-09-19 09:33:58 浏览次数:287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采购科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中常见误区有哪些,今天总结了9个关于回避制度中典型的问题,给各位政采同行参考。

1.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共同投资,可以参与投标吗?

A和B共同成立了C,A招标,B投标,B是否因与A有利害关系从而要被判定为投标无效吗?

答:采购人A和供应商B共同成立了C,并不影响B作为供应商参与A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判定B投标文件无效。但是,采购人A与供应商B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A、B公司同为C公司股东,A和B可以参加一个项目采购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A公司和B公司间并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可以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评审专家任职A公司,A的母公司投标,专家需要回避吗?

答:应该回避,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评审专家与投标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到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供应商需要回避吗?

答:政府采购中的应当履行回避义务的是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而非供应商,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法定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5.某专家任职B公司,在A公司有10%股份,A公司来投标,该专家需回避吗?

答:不需要回避,该专家属于A供应商的股东,但不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同一单位工作人员,能作为专家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吗?

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但一些省(市、区)的规范性文件时,有的进行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参与货物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能否参加该项目评标?

答:本国货物的采购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经修改了论证专家回避的规定,如果随机抽取专家抽到了,正常组织即可。另外,组织论证时,就可以考虑让论证专家签保密协议以及公平评审承诺书,承诺不泄露项目的有关信息;承诺若作为随机抽取的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做到公平公正。进口货物的采购不可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三条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8.夫妻同时被抽中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需要回避吗?

答:不需要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9.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不需要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