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这些情况需要回避吗?看财政部10个答复
发布日期:2022-10-28 19:10:40 浏览次数:24785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 作者:采购科
政府采购活动中这些情况需要回避吗?看财政部国库司的10个有关于这个问题对于网友的答复。


01


留言编号:1618-3565514的网友提问


目前采购人有一个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供应商A进行了此项目的投标工作,经查询,供应商A董事长受聘采购人兼职教授,另外,采购人某领导受聘于供应商A技术顾问,供应商A与采购人联合开发出了此次公开招标项目的产品,基供应商A与采购人这层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请问,供应商A参与此项目投标是否合规?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02


留言编号:3867-3652145的网友提问


请问在部门政府采购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电子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算违规需要回避么?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过程中是不知道有哪些供应商要参加的。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中,中标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03


留言编号:9541-3636988的网友提问


请问财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规定政府采购监督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吗?例如采购项目的实施涉及到监督人员的资产。


国库司答复: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之情形,则其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依法回避。


04


留言编号:8750-3663555的网友提问


投诉人甲(物业公司)以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修》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投诉评标专家A没有依法回避。经调查:评标专家A于9年前因家里白天被盗损失5万元,认定甲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少交物管费30个月。我们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九条(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这条蔸底条款的解读:“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如同学、战友、老乡、朋友等。”我局投诉处理认定:专家A不属于这类关系,且属于时长超过3周年的案例,不是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当否?


国库司答复: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对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进行认定。


05


留言编号:1527-3629711的网友提问


我市近期将国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理公司、施工企业整合为集团公司,但各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采购代理活动,监理公司、施工企业是否不能参加投标?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对留言所述情形做出禁止性规定。由于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采购代理活动,监理公司、施工企业可以参加投标。


06


留言编号:3577-3593200的网友提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认为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请问下属事业单位可否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国库司答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下属事业单位不可以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


07


留言编号:5272-3564405的网友提问


目前在湖北工业大学有一个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此项目是湖北工业大学电子与电气学院的项目,武汉磐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此项目的投标工作,经查询,武汉磐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受聘湖北工业大学电子与电气学院兼职教授,另外,湖北工业大学电子与电气学院院长徐自强受聘于武汉磐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学校与公司联合开发出了此次公开招标项目的产品,基于学校与公司这层关系,请问,武汉磐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此项目投标是否合规?盼回复,谢谢!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08


留言编号:9330-3499890的网友提问


我们在处理一起投诉时发现,专家组中一评委与中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没有回避,评审结束公布中标结果后,有供应商对此提起质疑、投诉。我们在将该评委的评分意见剔除后,原中标供应商的得分仍然排名第一,请问,该项目应按废标处理,还是应维持原中标结果。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国库司答复:如采购项目中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剔除相关评审专家评分意见后,原中标供应商得分仍排名第一,建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不属于依法应予废标的情形。


09


留言编号:1229-3442126的网友提问


我单位一项目资格预审后,发现一名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的子公司,参股47%,没有控股。该专家在评审之前没有提出回避。请问此次评审是否有效?该评审专家是否可以界定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如果该评审专家已经退休或离职,是否有离开多少年后才能参加评审?


国库司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您反映的情况,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的子公司且参股47%,属于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2.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87号令相关规定,此次评审无效,应当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回避。因此,如果该评审专家已经退休或离职,则三年内不得参与供应商的评审。


10


留言编号:1229-3442126的网友提问


我单位一项目资格预审后,发现一名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的子公司,参股47%,没有控股。该专家在评审之前没有提出回避。请问此次评审是否有效?该评审专家是否可以界定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如果该评审专家已经退休或离职,是否有离开多少年后才能参加评审?


国库司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您反映的情况,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的子公司且参股47%,属于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2.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87号令相关规定,此次评审无效,应当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回避。因此,如果该评审专家已经退休或离职,则三年内不得参与供应商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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