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可以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期限”进行约定吗?
发布日期:2023-04-03 09:23:38 浏览次数:2226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作者:采购科

原创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

在一份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约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但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中的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未中标,遂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该时效应该如何执行?

答:

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