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民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具有向招标人提出疑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这种“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称为提“异议”。异议是招投标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投标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实际工作中,异议时常发生,且有多个类型。对招标人而言,首先应提升专业水平,尽量规避异议;其次,一旦出现异议,要依法合理应对。如处置不当,异议就有可能转变为投诉,对完成项目十分不利。笔者谈一下异议提出与答复的要求,并就妥善处置异议提一些看法,供同行参考借鉴。 异议都有哪些类型? 异议通常有四种类型。即: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对招标过程的异议、对招标结果的异议以及其它异议。 (一)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一是对招标文件条款理解的异议。招标文件涵盖的内容较多,信息量较大,不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从投标人角度出发,对招标文件的认知、设置条件的推断等与招标人的初衷会有一些偏差,当投标人认为文件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等不合理因素时,往往就会提出异议。二是对招标文件的“补遗”提出异议。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招标人对其中不完善或遗漏的地方进行补充说明叫“补遗”,“补遗”对原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评审办法会有一定的修改,当投标人认为这些改动是人为设定的限制条件时也会提出异议。 (二)对招标过程的异议。招投标流程通常分为六个阶段: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订立合同。对招标过程的异议主要发生在定标之前。其中,对开标和评标的异议较多。一是对开标的异议有:①对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及方式的争议;②对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争议;③对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过程的争议;④对实际操作的争议(如:工作方式、服务态度等)。二是对评标的异议有:①对评标过程的异议(如:评委会组建方式、专家数量、专家回避、澄清及评审等);②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③对评标事实认定有错误;④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⑤评标中的价格和分数计算错误等。 (三)对招标结果的异议。一是对公示的拟中标候选人进行异议(如: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业绩、征信等)。二是投标人获悉评标结果后,对自己的得分及排名不满意,就有可能认为评委会存在不公正、不公平评审,希望通过提异议改变评标结果。 (四)对其它方面的异议。招投标过程中,除了上述三类异议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可能提出异议。一是投标人财产权受到侵害。如:无故延迟或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二是投标人知识产权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侵害。如:招标人以某投标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A投标人以B投标人的专利技术投标、招标人未经许可擅自采用未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成果等;三是投标人的合同权受到了侵害。如: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或要求对投标内容作一些修改等;四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 法律法规中对异议的提出都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异议的提出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一是主体必须是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二是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异议。①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②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③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且招标人应当场答复,并作记录;④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三是异议答复的主体为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四是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进行答复。①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人应现场给予答复,并作记录;②其他异议,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给予答复,且暂停招投标活动。 如何妥善处置异议?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首先对异议进行辨别,确定其是否成立;再根据情况予以回复或者复议。 (一)端正态度。一是招标人端正态度、微笑面对、悉心倾听、耐心解答,不要口气生硬、态度疏离,让人产生“距离感”;二是招标代理机构要客观、公平对待每一次招投标活动,不偏不倚,且公平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三是学会换位思考,善于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尽管大多数异议都因投标人未中标,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通过揣测、推断而提出的,招标人仍要理性对待,并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处置异议。 (二)准确辨别。一是查看异议的主体是否为投标人或与项目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二是严格界定异议的时间界限,并特别注意工作日与自然日的区别;三是对异议的方法、格式、内容和证明材料等核查后,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审查之后,再对异议的内容详细审定,确认其是否成立。 (三)统一口径。一是招标人在处置异议时,不要因为有压力而指责他人,这种推诿责任、逃避决策的行为会使当事人的行为变得不可信,给工作带来“被动”局面。二是一定要统一口径,要么由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沟通,要么由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进行沟通,为了保证在人们多次解释同一个问题时不产生错误,最好进行“一对一”沟通,由专人负责解答,其他人员保持缄默,不直接发表意见。 (四)妥当处置。针对各类异议,要依法妥善处置,一定要分清类型,做到有的放矢。一是对招标文件异议。此类异议一部分是因为招标文件存在瑕疵、模糊或者矛盾而引起的;一部分是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排他性,歧视性条款提出的。如存在上述问题要认真修改,于投标截止前15天发出澄清通知,并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二是对投标过程的异议。异议点大多围绕:“部分投标人存在串围标情形、评标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合法、不合规情形”等,面对此类异议,要认真核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是针对评标过程或评标专家提出的异议。应重点复核评标过程的现场资料、记录等,看是否存在个别专家打分超出评分范围或存在畸高畸低评分现象,如确实存在,则充分了解评标情况,请相关专家进行合理性解释,评估上述偏差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并依规合理处置。四是对评标结果异议。此类异议多数因为投标人未中标,而主观推断评标过程中存在问题,而本身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试图通过异议来改变中标结果。面对此类异议,招标人要重点查看评标过程中否存在瑕疵、缺陷或者不足,并及时予以回复。 (五)合理回复。在回复异议前,应先同提异议的投标人进行有效沟通,尽可能打消其疑虑,避免直接书面回复之后导致矛盾升级,将异议升级为投诉。一是针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要认真审查,有效解决,并正面予以回复,确保异议回复之后不会再次出现问题。二是细审证据材料。如果异议是以主观臆断为主,未提供足够、扎实的证明材料,则可以直接从招标程序合法的角度进行书面回复;如果异议问题确实存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书面进行回复。 如何避免、预防、减少异议的发生? 异议的提出会对招标人产生额外的时间成本,为避免异议的产生,招标人应做好事前准备,依法规范招投标全过程工作,从根源上避免、预防、减少异议的发生。 (一)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编制招标文件之前,招标人要充分做好市场调研,明确实际需求,掌握市场状况,尽可能做到有的放矢。 (二)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一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不设置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避免产生异议;二是客观、公正设置评标办法,条款清晰,且可操作性强,降低评标难度,防止发生歧义;三是评标时应将评标办法的核心内容向评标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做到统一规则,标准一致;四是评审结束后,在统计评分结果时,应对存在明显偏离的评分结果及时进行校对、核实,避免因低级错误而导致异议。 (三)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准确把握评审过程,抓好招投标每一个环节,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实践中,只要招标人始终秉承“三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平常心对待投标人的合理诉求,规范招投标每一个工作流程,就能够有效避免、预防并减少异议的发生。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提早消除“差错”的根源,以公正的结果印证公开的程序,全面提高招投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