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屡禁不止?
发布日期:2023-06-05 09:33:31 浏览次数:3027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采购科

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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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分析财政部2022年度公告的80个行政处罚决定中,针对供应商违规的处罚决定为39个,其中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线索的占19起,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线索占20起,共处罚供应商37家(其中两个供应商分别被罚两次);与2021年相比,增加18次,供应商因违规被行政处罚依然呈现高发态势。

供应商因为哪些行为被处罚较多?为什么供应商经常因为这些原因被处罚?针对供应商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特点?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占绝对多数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2022年度财政部针对供应商的39则行政处罚公告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达35则,占比达到89.7%。

“一般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情节,财政部门判定时会格外认真取证,政府采购实践中,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某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告诉记者。

常见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有哪些?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供应商常见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两种,第一种是伪造、变造的资质材料,具体包括:(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资质证明证件,如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行政许可证件、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证书、从业人员社保纳税证明、学历证书及相关技术资质证书等;(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王可提醒,在评审阶段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发现供应商投标(响应)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调查认定并予以处罚。

王可告诉记者,政府采购实践中还有一种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就是许诺实际上无法兑现的产品性能,也就是说供应商根本不具备提供采购文件要求的产品的可能性,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填写,即虚假响应,寄希望于中标、成交后与采购人勾兑或者采购人验收马虎过关。“此种行为在评审阶段中实际上是无法进行实质性判断的,采购人应加强项目履约验收管理,一旦发现供应商不具备兑现投标文件承诺的可能性,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某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告诉记者。

为什么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顽疾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与供应商普遍缺乏诚信意识和法规意识,心存侥幸有关;另一方面,一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没有尽到专业审慎义务,脱离项目实际需求一味地强调对证书、检测报告、奖项、资质的追求,人为地抬高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成本,供应商为了节省成本,就铤而走险知假买假从网上购买虚假的证明材料。”业内资深人士姚鲁认为。

在姚鲁看来,要减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发生,需要采购人把好采购需求源头,从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需求,尽可能减少对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的要求。对于一些社保、财务报告,很多地方已经进行承诺制的尝试,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即可。

串通投标和拒签合同依然存在

2022年财政部针对供应商39则行政处罚公告中,其中涉及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有3则,为同一个采购项目中的三家供应商;无正当理拒不签订合同的有1则。

如财政部在对某运动管理中心训练、体能及专项器材采购(标项十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北京A公司、天津B公司、北京C公司等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三家供应商分别作出罚款6750元、6950元、6898.5元的行政处罚。”其实财政部门在判定供应商是否串通投标、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时,一般非常谨慎,串通投标的线索也非常隐蔽,调查取证并不容易。但是一旦查实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等行为,处罚相对严厉,供应商应当提高竞争实力,而非采取非法手段围标、串标。“某地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提醒。

供应商因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1则行政处罚是在财政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千六百九十二号公告显示,财政部在对某大学中心图书馆空调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M公司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决定对M公司作出罚款11746.71元的行政处罚。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提醒,“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中的“正当理由”,一般理解指的是不可抗力,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一些供应商以“原材料价格上涨”“所投产品原材料停产,导致不能按时供货”“项目牵头人离职”等为由拒签合同都是不成立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