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8-15 09:21:10 浏览次数:50146
来源:采购学园 作者:采购科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采购人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之前,供应商已经向采购人提供部分货物,提供的货物采购人已经通过验收。那么,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当先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再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实践中通常以支付货款作为合同履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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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