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征集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9 11:02:24 浏览次数:74096
作者:采购科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购〔2024〕161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面向社会公开征集5个方面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事项

征集线索为2022—2023年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涉及事项。具体征集内容如下:

(一)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

1.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改变评审结果。

2.违法违规使用采购方式。

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不履行中标、成交结果,不签订采购合同。

5.先实施后补办政府采购程序。

6.高价采购。

7.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规。

8.不符合自行选定专家的项目,未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9.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10.采购结余资金除法律规定10%添购、追加外未交回财政,调剂或挪作他用。

1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行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2.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二)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1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1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16.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17.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8.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19.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1.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3.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三)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24.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5.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26.代理服务费收取超过行业普遍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27.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使用采购人账户行使采购人职责。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28.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9.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0.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31.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2.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五)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33.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乱作为,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二、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结束。

三、征集方式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征集、属地受理”的原则,进行举报线索的征集和管理。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话、现场递交、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线索(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及举报事项相关佐证资料等信息。举报线索必须实事求是,应尽可能提供详实线索或相关证据,不得故意夸大、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民事纠纷、司法诉讼、信访事项不属于举报线索,提供者应通过其他渠道反映。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整理,及时研究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漏举报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附件: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