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包财农【2021】622号)》的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2021-09-17 14:53:26 浏览次数:41805
作者:农牧科

各旗县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内财农〔2021〕1018号),现下达你地区2021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支出功能科目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21303”对应科目。

一、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

此项资金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水利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20]116号)规定的支出内容。你地区应根据对应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任务,水利部、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盟市重点项目统筹安排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确保重点任务支出。对完成项目任务确实存在困难的,要及时退回项目资金。

脱贫摘帽旗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按照中央《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相关规定分配使用资金。

二、加强绩效目标管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行办法》(财农[2017]30号)等有关要求,对此次下达的资金,要会同水利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完善、审核等相关工作。调整后的绩效目标请于2021年9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水务局。对于纳入脱贫旗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细化完善绩效目标时应相应调整相关指标,详细说明情况。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根据财政部有关加强农林水支出管理的要求,此次资金分配考虑2020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的支出情况。请你地区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2021年水利发展资金支出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项目资金支出率较低的地区,加大扣减力度,对于连续两年支出率较低的地区,对其申报的盟市重点项目一律不予考虑。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水利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加大督导和自查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将联合自治区水利厅对上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情况予以抽查。

附件:1.2021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分配表

2.2021年自治区补助盟市重点项目资金细化表

      3.2021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情况表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6日

附件1:2021年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分配表 .xlsx

附件2:2021年补助盟市重点项目资金细化表.xlsx

附件3:2021年第二批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情况表(盟市重点项目).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