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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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包头市财政局条法科 |
设立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4〕1119号) |
适用范围 | |
申请条件 |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
办理资料 |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初次认定申请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办理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3号包头市财政局(1106室)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472-5228765 |
办理流程 | 见办事流程 |
办理时限 | 初次认定免税资格工作,每年办理两次,非营利组织每年5月或10月前提交申请材料。包头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包头市国税局或包头市地税局对免税资格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当初次认定免税资格工作,每年办理两次,非营利组织每年5月或10月前提交申请材料。包头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包头市国税局或包头市地税局对免税资格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当年7月和12月分批次公布。 |
责任部门 | 包头市财政局条法科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