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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标题: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存在大量应缴未缴财政收入
留言类型: 局长信箱
邮箱: 15849461018
来信时间: 2022-03-27 15:34:26
留言内容: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存在大量应缴未缴财政收入涉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请财政部门予以追缴,本人阅读2014年至2021年八年间包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后发现,公积金中心长期存在从增值收益中计提管理费但不足额上缴财政的行为,八年间共计计提管理费59289.12万元,但仅上缴财政31266.93万,其实际支出为26489.14万元,存在未上交26489.14万元的应缴未缴财政收入。 年度 增值收益 计提管理费 上缴财政 管理支出 未上交差额 计提与实际差额 2021 32883.62 4390.81 3254.74 3332.79 1136.07 1058.02 2020 28609.82 3763.93 2720.63 3326.8 1043.3 437.13 2019 28545.47 3171.52 4227.75 3316.33 -1056.23 -144.81 2018 23403.12 6560.38 6350.94 2474.82 209.44 4085.56 2017 24181.43 8155.23 6060.04 3433.34 2095.19 4721.89 2016 19564.39 7710.53 5811.1 6638.4 1899.43 1072.13 2015 34861.75 15391.02 1086.73 2133.11 14304.29 13257.91 2014 18456.52 10145.7 1755 1833.55 8390.7 8312.15 摘自2014年至2021年八年间包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请财政领导予以彻查,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藏污纳垢之所。也有可能是我不熟悉财政规则,但是计提数和上交数差这么多,显然是存在问题的

回复内容

答复意见: 这位职工您好,首先特别感谢您对我市公积金管理的关心、关注,提醒我们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您提到的在2014-2021年八年间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计提管理费未足额上缴的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了解。 首先,要跟您讲一下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政策,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固定比例); 2.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3.剩余资金全部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交财政。 其次,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年末结转时,根据当年增值收益情况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后,剩余部分预提下年度管理费用及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下年度按照财政预算批复上缴中心管理费用,按照管委会审议结果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按照以上两项规定,经核实包头市公积金中心2014-2018年公告中所列上缴财政资金不存在不足额上缴情况。
答复时间: 2022-04-01 09:48:41
回复单位: 包头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