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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花钱讲求绩效

发布日期:2016-07-01 09:05:56 浏览次数:5315 来源:信息中心     admin供稿

 

2015年是修改后的预算法实施的第一年。6月2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受国务院委托,作了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中央财政赤字11200亿元,与预算持平

  报告指出,2015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9267.19亿元,为预算的100.1%。加上年初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000亿元,收入总量为70267.19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0639.66亿元,完成预算的99%。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827.53亿元,支出总量为81467.19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11200亿元,与预算持平。

  在“三公”经费方面,报告指出,201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53.73亿元,比预算数减少9.43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17.44亿元,减少1.94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0.87亿元,减少3.72亿元;公务接待费5.42亿元,减少3.77亿元。

  首次公开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

  楼继伟表示,预算法正式实施后,国务院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压缩代编预算规模,及时批复部门预算。硬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督促检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抓紧配套制度建设,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出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修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发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

  同时,报告也表明,预算公开得到深入推进,政府支出预决算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中央部门预决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首次公开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

  据了解,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规定和全国人大有关决议的要求,今年财政部在提交2015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还选取了5个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以参阅资料形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涉及生态、科研、教育等重点民生领域。

  扩大结构性减税范围,实行普遍性降费

  报告指出,2015年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与结构优化上,扩大了结构性减税范围,实行普遍性降费,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为实体经济发展减负添力。全面清理结转结余,全国财政收回存量资金3880亿元,按照国务院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统筹安排用于新增中央投资及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

  楼继伟表示,接下来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密切跟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落实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出台改革指导意见,并选取部分领域率先启动改革试点。进一步加强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和统筹使用。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基本财力保障力度,推动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组织实施资源税总体改革及水资源税试点,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关税等立法工作。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花钱的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2016年中央部门绩效目标要实现全覆盖,建立健全重点民生政策和重大专项绩效评价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发挥好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处在合理区间,随着前期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效应不断显现,当前经济运行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从目前情况看,后期全国财政收入形势不容乐观,实现全年预算目标需要付出较大努力。

  为此,楼继伟表示要发挥好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他谈到,将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增强企业发展动力。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帮助地方减轻利息负担,腾出资金补短板。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支持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着力推进PPP立法,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促进更多项目落地。继续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解决好人员安置问题。

  地方政府禁止各种变相、违规举债和担保行为

  关于地方债的问题,楼继伟表示,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为此,将加强债务限额管理,所有地方政府债务都要纳入限额并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债务,控制债务规模。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所有政府债务都要分类纳入预算,定期向社会公开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提高债券流动性。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分析和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高风险地区进行预警并督促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快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同时,楼继伟也提到,要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坚决禁止各种变相、违规举债和担保行为。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和为外债转贷提供担保,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以及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的,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