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
(二)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资金使用预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根据用款计划下达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应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指标对用款计划的控制机制原则上全部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五)2016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基本支出按预算科目结转,项目支出按预算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核定的批复程序、恢复比例等其他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合理划分资金支付方式
(六)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与原用款计划编报的资金支付方式不一致的,需提前调整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应当为调整用款计划预留充足时间,避免影响资金支付。
(七)201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按照新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重新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八)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奖助学金,社会保险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取暖费支出,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四、扩大零余额账户开设范围
(九)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高校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等预算单位,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
(十)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
五、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加强实有资金账户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实有资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及时报送账户备案和年检资料。中央部门要切实履行账户归口管理职责,对所属预算单位开立实有资金账户情况严格把关。
六、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十二)除下列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依照《财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委托协议或合同,确需将资金支付到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的;
4.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地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
5.尚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6.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
7.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其他资金。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将预算细化编制到基层预算单位,从源头上控制从上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层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行为。对于年初确实无法将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可在执行中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进行资金支付。
七、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
(十四)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时,应据实完整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中的支出经济分类和支出类型,不再填写简化的“300000”编码,用途填“公务卡还款”。
(十五)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高校、科研单位等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要求,规范科研项目公务卡结算管理。
(十六)代理银行应不断提高公务卡服务质量,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按照银行卡升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公务卡升级工作,新发放和到期更换的公务卡一律使用芯片卡。
八、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十七)财政部将结合资金支付方式划分调整,在全面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基础上,完善预警规则,加大监控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规定,严肃查处通过违反合同约定人为拆分支付金额等手段规避财政直接支付审核、违规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不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违反财经纪律使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十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要加强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监控,发现违规问题按财政部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认真纠正、严肃整改。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与财政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监控效率和效果。
九、高度重视会计对账工作
(二十)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0号)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会计对账工作,切实保障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各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
十、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二十一)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所有非税收入项目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面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逐步撤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切实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年度审验和核销等工作,及时匹配资金信息。
(二十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有关取消、降低、免征和停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十一、认真开展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二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的工作要求,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决算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十四)各部门应当督促所属预算单位积极配合专员办审核属地预算单位决算工作,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决算并根据专员办审核意见及时调整决算数据。
(二十五)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决算对预算的反馈促进作用。
(二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决算公开组织工作,完善公开方案,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二、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优势
(二十七)专员办应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财政国库业务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16〕4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属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业务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局报告。
(二十八)专员办应加强财政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政府采购支出按照《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规定进行审核,非政府采购支出重点审核是否按照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支付,是否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等。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的开展应与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控工作紧密结合,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
十三、其他事项
(二十九)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全部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核。
(三十)各部门各单位应增强保密意识,严禁通过互联网传送涉密的财政直接支付审核资料。
(三十一)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涉及预算执行管理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财预〔2016〕135号)规定执行,支付指令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填写。
(三十二)按照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库支付系统正在进行升级改造。新系统上线运行后,除整体涉密单位外,中央预算单位将从2016年底开始分批迁移到新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上线的具体安排和业务操作规定等事宜财政部将另行发文通知。
财政部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