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全区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影事业 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2016〕37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5月26日起执行。
该《办法》提出,一是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组成, 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自治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自治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自治区本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决算。二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国库,缴入自治 区本级国库的电影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三是明确规定我区电影专项资金8个方面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 造;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奖励我区优秀电影剧本、优秀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全区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资助室内固定点数字电影放映;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电影事业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区电影事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