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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2 09:30:14 浏览次数:5291 来源:信息中心     admin供稿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内财非税〔2017〕4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了4项、免征3项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通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1.赃物估价、罚没、抵押、纠纷、拍卖、无主、赔偿、库存积压物品等价值认定费、2.价格公证仲裁费、3.养犬管理服务费、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1.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门牌号变更)等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常规项,免收药品注册费、2.对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且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收其首次注册费、3.对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事项,免收延续注册费。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取消、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属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