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的工作要求,辽宁监管局始终把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履行就地就近监管的职责,明确树立四个目标,在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升级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不断推进债务监管工作提质增效,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持续安全可控作出积极贡献。
一、以逐级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为目标,嵌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辽宁监管局本着既对财政部负责,也对本地区党委政府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负其责的要求。一方面督导市、县(区)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逐级压实责任、抓好落实,依法依规开展债务管理,杜绝债务预算编制不完善、基础数据管理失真等问题,建立健全短期处置和长效防控机制,推进地方债务管理全面精细化、精准化。另一方面深度嵌入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债务管理体系,被辽宁省政府确定为4项债务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务变动统计工作指引,深度参与进一步抓实化解债务风险相关工作,确保财政部和辽宁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位,有效发挥财政监管在地方债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夯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工作基础。
二、以健全地方依法适度举债机制为目标,监管关口有效前移强化法定债务监管。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的预算管理要求,将工作关口前移,从债务预算管理入手强化法定债务监管。一方面建立常态化监控机制,要求全省各市按季度报送地方政府法定债务管理相关情况,对全省各地法定债务限额、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新增债券资金使用、落实到期偿还责任等法定债务“借、用、管、还”全流程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控,贯彻落实财政部债务预算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强化风险意识,加强研究预判,定期分析研判以债务率为核心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综合评估地方政府偿债能力,选择债务风险等级提升、债务率提高的重点地区开展监管工作,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的应用。
三、以坚决遏制增量稳妥化解存量为目标,确保地方隐性债务风险整体安全可控。辽宁监管局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严从实从细抓好落实,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一方面会同省财政厅强化源头管控,通过常态化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控管理,严禁地方政府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对新增债务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另一方面对债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及时跟踪和定期核查各地债务变动情况,严把偿债资金来源,确保真实化债,督导全省各地通过统筹预算资金、压减支出、停建缓建、盘活存量资产等多种方式稳妥化解存量债务,及时发现和处置债务化解中存在的问题,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四、以发挥多种监管工作协同效应为目标,实现债务监管与多项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在切实开展债务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辽宁监管局通过财政运行监控、金融监管等各项工作与债务监管的充分结合,多角度入手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共同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一方面防范财政运行风险隐患和债务风险的相互影响、相互转化,通过夯实债务实际偿还资金来源,督促地方推进财政暂付性款项的清理消化工作,坚决落实财政部关于暂付款总规模只减不增的要求。通过将地方财政收入质量、“三保”保障水平和PPP项目规范性等情况与债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重点地区持续跟进,督促地方提高财政运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坚持金融监管工作与债务监管的有机融合,从关注金融企业审慎合规经营情况、债权人角度比对债务信息等方面着手,加强信息交流,力争全面了解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情况及变化情况,做好债务数据统计和监管工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与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