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包头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多措并举强化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实在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更加有力地保障基本民生。
一、建立稳定自然增长机制。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十三五”时期,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750元;农村牧区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5044元提高到6644元;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均达到6%。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补贴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0元。累计投入资金11.44亿元,年均惠及人数7.07万人。
2021年城市低保提高到每人每月795元,农村牧区低保提高到每人每年7044元;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人员标准的1.3倍,其中,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95元,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每人每年10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600元。截止目前,已投入资金2.02亿元,惠及人数6.7万人。
二、完善补助资金分配机制。社会救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各旗县区救助人数、补助水平、资金结余、财力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重点向财力弱、工作完成效果好的地方倾斜。同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采取提前下达+结算方式,即根据上级提前下达资金一并将市本级安排资金在规定时限内下拨到各旗县区,每年11月份结算补助资金,自治区各地区统筹使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等项目。此外加大结余资金盘活使用力度,2020年盘活使用资金2231万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资金监督机制。2020年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监管,依托直达资金系统高度关注社会救助资金支出进度,并要求自治区各地区和单位及时录入数据,上传受益人员发放资金明细,确保内容真实,账目清晰,避免资金挪用、挤占。同时会同主管部门对旗县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工作是规范困难群众救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2021年6月借助第三方机构力量对社会救助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在原基础上补齐短板,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同时开展增加民生政策可承受能力评估,进一步强化支出责任和绩效结果的运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