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和涉藏特定品种四类。
这四类农业保险是:一是种植业,含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等。二是养殖业,含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三是森林,含公益林、商品林。四是涉藏特定品种,含青稞、牦牛、藏系羊。《办法》鼓励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办法》明确,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央单位承担一定比例保费。其中,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表示为(25%+a%),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中央单位平均承担比例表示为(10%+b%),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费中,中央财政所承担的补贴比例,《办法》对四类农产品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此外,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
《办法》提出,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脱贫地区及脱贫户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当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安排当地奖补资金的20%,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决定。
《办法》还对各种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的构成作了原则规定,强调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适时发布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参考;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办法》明确,承保机构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据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期暂定5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农业保险发展需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调整。